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具体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主要分为四种,即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每种又包括一些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其一,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共秩序,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等。公共秩序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所形成的公共生活有条不紊的状态。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故意扰乱由法律所确立并受法律保护的公共生活准则和公共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和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秩序的行为;散布谣言及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的危险物资扰乱公共秩序,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资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的行为;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其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和公共生活的安全。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指实施妨害或者可能妨害大多数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这种违法行为的主要特点是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侵害。具体表现为:
违反危险物资管理规定的行为;危险物资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等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行为;破坏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以及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动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行为;影响火车行车安全的行为;违反安装、使用电网规定,道路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的行为;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公众活动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其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损失,或者非法占有、损毁公私财物,危害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其三,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指故意侵犯他人人身和其他与人身有关的权利,造成他人生理或精神损害以及其他损失,或者非法占有、损毁公私财物,危害较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侵犯未成年人、残疾人人身权利、强迫他人劳动以及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行为;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威胁他人人身安全,侮辱或者诽谤他人,诬告陷害他人,打击报复证人,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猥亵他人、故意裸露身体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行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行为;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的行为;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等。
其四,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指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表现为: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行为;招摇撞骗行为;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伪造、变造、倒卖票证,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行为;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行为;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经营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行业的行为;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旅馆业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违反出租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典当业和废旧金属收购业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非法处置被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妨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办案,监外执行歹徒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和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刻画、涂污、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危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偷开他人机动车,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行为;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体、骨灰,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生活、工作秩序的行为;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行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为赌博提供条件和参与赌博的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行为;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食、注射毒品,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行为;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以及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