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管理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2023-11-30  浏览:0
《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于2005年11月23日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对保安培训机构的管理,维护保安培训市场秩序。
《办法》所称保安培训机构,是指对正在从事或者准备从事保安服务职业的人员进行保安法律、安全防范等知识、技能培训的组织。
按规定,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设立保安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具有与培训内容相匹配、满足培训要求的训练场馆、图书馆、阅览室、实验和实习设施以及仪器设备;具有与培训内容、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人员,其中保安专业师资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治安保卫或者保安工作经历;具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申请人、投资人、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师资人员没有故意犯罪记录和精神病史;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政法机关、军队或者教育培训的工作经历。《办法》还具体规定了保安培训机构招录的学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8 周岁至 50 周岁的中国公民;男性身高不低于160厘米,女性身高不低于155厘米;身体健康,没有精神病等不能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疾病病史;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没有故意犯罪记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2个月以上且不少于264课时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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