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是指案件和事故发生及与案件、事故有关的一切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这就是说,保护现场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派出所民警,厂矿、企业、机关、学校的保卫人员,以及治保人员都负有保护现场的职责。
违法犯罪嫌疑人在一定的时间、地点,采用一定的方法和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由于行为的后果必然引起所涉及事物的改变,以致留下痕迹物证。现场是破案人员分析案情、捉拿罪犯及审判罪犯的重要实证依据。因此,保安员得知发生案件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采取警戒封锁等措施,使案件现场不受或少受破坏,尽量保持发现时的状态,并同时向公安机关或客户单位保卫部门报告。
侦查工作的实践证明,现场勘查工作的质量、速度如何,除了与勘查人员的技术和素质有关外,在很大程度上还取决于现场勘查前的案件和事故现场保护情况。因此,及时保护好现场,对于发现、提取痕迹、物证,分析研究违法犯罪活动和事故的性质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现场保护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工作,这就要求保安人员在执行现场保护任务时,要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和科学严谨的态度。具体来讲,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要有高度的组织纪律观念。保安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保护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分工去实施自己所承担的任务。作为现场保护人员,不得自己随意进入现场,不准触摸、移动、拿或用现场上的任何物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离开现场保护岗位,听从指挥、服从命令。
第二,要有高度的责任心。保安人员在保护现场时必须有强烈的责任感和高度的责任心,认真负责、积极工作,既要保护好现场范围和各种痕迹物证,又要注意警戒,不放过任何追捕和抓获犯罪嫌疑人和事故责任人的机会。要注意留心观察,随时搜集与现场有关的信息和群众对案情的反映。
第三,要注意保守现场秘密。保安人员在执行现场保护任务时,要具有保密观念,对现场情况、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情况,不得随便议论,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以免妨碍或干扰现场勘查和调查工作,对案件的侦破和事故的处理造成不利的影响。
第四,要具备处置紧急情况的能力。在现场保护过程中,保安人员经常会遇到各种紧急情况,如紧急抢救伤员、排险、救火、追捕和抓获嫌疑人和事故责任人等。有时现场会同时出现多种紧急情况,既要沉着、冷静、机智,又要迅速、果断地作出反应,及时采取一切有效的和必要的措施,做到抢险、抢救人命与现场保护两不误。第五,要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和政策。保安人员既要明确自己在现场保护中的权利、义务,又要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关于现场保护的有关规定。对于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或事故责任人,既不能盲目无根据地采取抓获、扭送措施,又不能坐失良机,放任犯罪人员或嫌疑人员逃脱,而是要根据现场情况,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机智、果断地判断和认定是否与现场和犯罪或事故有关,从而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有效的措施。
第六,向群众灌输保护现场意识。由于各种原因,一般群众对现场保护的知识还很缺乏,对保护的方法、意义不甚了解,因此,有可能自觉或不自觉地对现场造成破坏,从而影响勘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有针对性地对广大职工群众进行保护现场的宣传教育工作,可以大大降低人为破坏现场的可能性。
注意事项:
保安员不管发现了哪种现场痕迹、物证,都应该按照保护现场的要求履行现场保护的职责。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有保护犯罪现场的义务,没有规定公民有保护治安案件、治安事件现场的义务,但是在保安员发现“现场”时,往往很难分清是刑事案件现场,还是治安案件现场。只有公安机关经过现场勘查和深入调查,才能够准确地加以区分。很多情况下,“现场”的表面现象是看不出来的,唯有采取保护措施后,让公安机关来辨别案件性质,依法处理。因此,宁可保护是“多余”的,也不能不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