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准定义的理解
我们一般认为,标准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最佳社会效益为目的,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各有关方协商一致并经一个公认机构批准,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的文件。标准是一种文件,而且是一种特殊文件,其特殊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标准是经过公认机构批准的文件
公认标准化机构一般是“公认的从事标准化活动的机构”。在欧美地区一般由有关政府部门授权,并由各界团体公认的标准化学会或协会批准标准。如英国标准学会(BSI)、法国标准化协会(AFNOR)、美国国家标准学会(ANSI)等,而我国却是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其授权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企业标准由企业批准发布,即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管理者批准发布。
2、制定标准宜以当代科学、技术和综合经验成果为基础
这就是说,一是科学技术成果,二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并且这些成果与经验都是经过分析、比较和选择,综合反映其客观规律性的成果,充分体现先进性原则。
3、标准是在兼顾各有关方面利益的基础上,经过协商一致而制定的文件
这就是说,标准不能凭少数人的主观意志,而应该发扬民主,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一致。GB/T 15496《企业标准体系 要求》规定,制定企业标准一般程序要经过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三个阶段。ISO或IEC等国际标准要通过把WD(工作组草案)、CD(技术委员会草案)、DIS(国际标准草案),甚至FDIS(最终标准草案)交各成员国研究、协商和表决,最后必须有75%以上的成员同意后方可正式发布,以体现协商一致的要求。
4、标准是可以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标准的实质是对一个特定的活动(过程)或其结果(产品或输出)规定共同遵守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导则或特性文件,可以是导则性指南文件,也可以是对特定的特性的规定。所谓共同使用是指你用、我用、他也用,大家都要用;重复使用是指今天用、明天用、后天用,经常要用。这里,“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也就是说,只有大家共同使用并且用多次反复使用,标准这种文件才有存在的必要。对不需要规定共同遵守和重复使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和结果,没有必要制定标准。
5、制定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佳秩序
这种最佳秩序的获得是在一定范围的,“一定范围”是指适用的人群和相应的事物。所谓“适用的人群”可以是全球范围、某个区域的、某个国家的、某个地方的、某个企业的、某个集团的等等;所谓“相应的事物”是指条款涉及的内容,可以是有形的、无形的、硬件、软件,例如有关安全的、环保的、能耗的、产品的、方法的等等。
6、无明确规定时,它是一种非强制性文件
2001年我国正式加入WTO组织,根据加入WTO的法律文件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人议定书》的第13条第2款中的规定:中国应自加人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WTO/TBT协定》。根据《WTO/TBT协定》的附件1的概念,“标准是自愿性的,由公认机构批准的,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为产品或其加工和生产方法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这一定义与前者相比,没有提及“协商-致”,保留了“由公认机构批准”,强调了标准的“自愿”属性。因此,从《WTO/TBT协定》的定义来看,标准除了包含达到协商一致的文件,还包含了非协商一致的文件。
因此,《WTO/TBT协定》的标准的概念比较宽泛,包容了ISO所定义的文件,还包含了其他从ISO的角度来看,未达成协商一致的文件。例如,一些联盟标准、论坛标准等。
我国的强制性标准属于技术法规的范畴,其范围与WTO规定的技术法规的5个方面,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身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基本一致。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总数85%以上的推荐性标准则与国际上的自愿性标准是一致的。
推荐性标准并不要求有关各方遵守该标准。但在下列情况下则应执行推荐性标准:被法规、规章所引用;被合同、协议所引用;被使用者声明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