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强制实施执行的标准。我国强制性标准制定的范围和对象,符合WTO/TBT(贸易技术壁垒材定)的基本原则。该协定在避免不必要的贸易技术壁垒原则的第一条规定:成员国对贸易作用有保护作用的措施不应超过正当目标所需的范围,即: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健康以及保护环境等5个方面,以保证其产品出口质量。对这些范围的内容可以制定技术法规。所以,实施强制性标准,是国内和国际的共同要求。
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写明;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1)当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2)当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当标准中强制性标准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章、第×条、第×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条文强制标准虽然不是所有的内容都必须强制执行,但标准属性仍属于强制性标准-即使是一条内容是强制性的,其属性也是强制性标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和强制性条款,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强制性国家标准代号为"G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