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物资的储存保管原则上应以物资的属性特点和用途规划设置仓库,并根据仓库的条件考虑划区分工,凡吞吐量大的落地堆放,周转量小的用货架存放,落地堆放以分类和规格的次序排列,编号上架的以分类四号定位编号。
第二条物资堆放的原则是,在堆垛合理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推行五五堆放,根据货物特点必须做到过目有数、检点方便成行成列、文明整齐。
第三条仓库保管员对库存代保管、待验材料以及设备容器和工具等负有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因此坚决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主,事事有人管。仓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报废、盘盈盘亏等,保管员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分析原因,查明责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擅自处理,保管员不得采取盈时多送亏时克扣的违纪做法。
第四条保管物资要根据其属性考虑储存的场所和保管常识处理,加强保管措施达到“十不”要,务使企业财产不发生保管责任损失,同类物资堆放要考虑先进先出、发货方便,留有回旋余地。
第五条保管物资未经主管同意一律不准擅自借出,配套物资一律不准拆件零发,特殊情况应经主管批准。
第六条仓库要严格保卫制度,禁止非本库人员擅自入库。仓库严禁烟火,明火作业需经保卫部门批准,保管员要懂得使用消防器材和必要的防火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