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则
第一条性质
本规定为公司不动产管理事务处理的准则。
第二条目的
本规定在于加强不动产保护、改善、利用和不动产权利(指所有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的得失等方面的管理,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公司事业的快速发展。
第三条契约合同
当发生不动产权利的得失或变更时,必须签订契约,以使其权利关系明晰。但经过政府法定手续处理的,不在此例。
第四条管理人
对于远离公司且无法实行直接管理的不动产,应指定专门管理人。管理人由总务部提名,并经公司主管批准。
第五条纳税管理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总务部长指定不动产纳税管理人,并报有关税务机构。第六条资料保管
不动产及其得失资料应由专人负责整理与保管。
权利转移
第七条不动产文书
当发生不动产所有权得失时,有关单位必须提交给总务处下列文书:
(1)契约:包括各类合同和证明文件。
(2)说明书:说明有关事由、影响、效果、对方与本公司的关系等。
第八条文书盖章
上列文书如属总务处权限范围内的,由总务处在查实审核后盖章。如超出其权限范围,需经公司主管裁定后,益章。
第九条登记申请总务处持盖章后的文书,与对方办理有关手续,然后到有关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不动产借贷、租赁契约的签订与变更
第十条土地、房屋的借贷各部门在签订或变更土地、房屋的借贷与租赁契约时,必须提供契约和有关报告。后者包括事由、期限、支付方法、对方基本情况及不动产账面价值与现值等内容。
土地或房屋转移
第十一条账面价值变更当伴随着土地或房屋的转移,而发生其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不等时,应进行账面调整。
第十二条转移说明书
各部门如发生不动产转移时,应填写账面变更书所列事项,并附说明书,提交给总务部总务处。第十三条实施
不动产的转移、变更及登记事项,由总务处负责。
不动产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总务处应建立全公司的不动产管理台账,以全面把握全公司的不动产状况。
不动产管理台账应包括下列账票与图表。
(1)公司所有土地
·地籍表
·土地台账
·土地课税台账
·土地综合图·土地实测图
·借出土地台账(2)借入土地·借入土地台账
·借入土地图
·借入土地综合图。
(3)公司所有房产
·房产台账
·借出房产台账
·房产名册
·建筑物分布图。
(4)借入房产·借人房产台账·借人房产图。
A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