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使员工在其急需周转用钱时,能照顾其工作、生活,进而解决问题,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所属正式员工,符合下列情形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公司申请借支:
2.1本人或家属有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伤病。
2.2公务需要。
2.3其他临时紧急需要。
[注]试用期员工借款须由正式员工签认担保,方能办理,若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担保人员有连带责任。
3.借款规定
3.1借款程序
3.1.1凡因公务或私人因素欲向公司借款者,应先填具“借款单”,注明借款事由、归还日期,呈主管依权限签准。
3.1.2权责主管签准后,借款人持核准后的借款单,至财务部办理借款。
3.2核准权限
3.2.1公务借款。
3.2.1.1凡因公务借款金额不超过500元者,部门主管及财务主管核准后方可借款。
3.2.1.2凡因公务借款金额在500元以上者,除按3.2.1.1款规定外,须按管理层级上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借款。
3.2.2私人借支。
按3.2.1规定核准后方可借款。
3.3借款额度
3.3.1公务借款。
得视实际需要核定额度,依照一般财务支出规定办理。
3.3.2私人借支。
3.3.2.1因家中遭受重大意外事故,本人或家属有重大伤病时,借款人须附相关证明文件,借款金额以两个月薪资为限。
3.3.2.2一般情况借款人可预支半个月薪资。
3.4借款归还
3.4.1公务借款。
3.4.1.1公务借款应于该公务处理完毕后3天内,附相关凭证及正式发票到财务部办理报销,并将剩余款项全数归还。
3.4.1.2逾期未报销归还,并无正当理由者,可从该借款人薪资中扣缴。
3.4.2私人借款。
3.4.2.1属于重大意外事故或重大伤病者,应自借款次月起,分12个月自借款人薪资所得中平均扣缴摊还。
3.4.2.2属于一般情况者,自借款次月起,分3个月自借款人薪资所得中平均扣缴摊还。
3.4.3注意事项。
3.4.3.1凡因公务事项借款人尚未还清借款而中途离职者,应将该案的凭证及剩余款项列入移交并交接清楚,否则接替人自行负责。
3.4.3.2凡因私人事务借款尚未还清借款前离职者,须在离职前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
4.相关表单
借款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