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速减低库存之待料商品,特实施待料商品管理,俾使供货更趋灵活。
第二条 本公司除仓库部外,各单位库存商品,一律应保持良品,如果待料不能修护,应即办理还库,唯如属客户商品则仍存放修护单位。
第三条 商品故障,仓储人员应即送修,如果欠缺新品更换,应随时由修护单位(服务中心或分公司服务组)填具“待料商品明细表”(见表2.13)连同商品交仓储人员办理还仓手续。
第四条 每月十五日及月底当天,仓库部应将所有收存之“待料商品明细表”,汇集转填一份(含短缺之附件)送服务部。客户“待料商品明细表”则由修护单位填寄之。
第五条 服务部于收到各单位“待料商品明细表”后,应于三日内汇集统计其欠缺之零件及附件,填“国外零件请购单”并盖上急件章后,送国外部向厂商订购。(已订购者则免)
第六条 国外部于收到服务部送交订单之三天内,应即以最有效之订购方式,向国外订购,并应以空运进口。
第七条 服务部于每月十日及二十五日应填制“零件到货动态表”(见表2.14)一份,经国外部签注“预定到货日期”后,由服务部负责通知各服务单位及仓库部。
第八条 修护单位于零件到货后一周内,应将商品修妥,如商品数量过于庞大,无法于一周内修妥者,应拟修护进度表通知送修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