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申请
fsc森林经营单位作为申请人,向认证机构提出森林经营认证申请。对于森林经营联合认证,申请人应说明各场所名称和地址,以及申请认证的范围。
申请认证时,申请人须提交认证申请书及相关的文件。
(1)森林经营单位概况。
(2)森林经营单位相关法律文件,如林权证等。
(3)森林经营方案概要。
(二)审查受理
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与申请人签署认证合同;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充材料的,申请人应在收到通知书1个月内将修改补充资料报认证机构,逾期不报视为放弃认证申请。
(三)审核作业
初次fsc森林认证审核包括预评估和主评估。审核活动由认证机构委派的具备相应能力的审核组按照双方协商的审核方案实施。审核组必须由经注册或确认的审核员组成,其中组长必须由主任审核员担任。
1.预评估
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森林经营认证预评估的审核组由2名以上(含2名)审核员组成。
认证机构应在1个月内完成预评估报告,并书面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预评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申请人应对预评估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问题进行实质性整改,整改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2.主评估
根据经营规模和强度,森林经营认证主评估审核组由3名以上(含3名)审核员组成。
认证机构应在3个月内完成主评估报告,并提出是否通过认证的建议。评估报告应经申请人确认。建议评估结论可分为:(1)审核结果无不符合项,建议审核通过
(2)审核结果有轻微不符合项,建议审核有条件通过。
(3)审核结果有严重不符合项,建议审核不通过认证机构应及时把主评估报告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在收到主评估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认证机构反馈意见,逾期不报视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