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管理
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内容有哪些?
2023-11-09  浏览:0
区域贸易是以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为基础而实施的一种特惠贸易。区域贸易协定种类繁多,从最基础的框架合作协议到完全的经济一体化,可以分为六类:框架合作(有的称为行动纲领、联合公报、联合声明等)、优惠贸易安排、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和经济联盟。区域贸易协定中有关服务贸易规则的主要内容基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服务的范围。它包括服务部门与服务的提供方式。《服务贸易协定》生效后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一般规定,各自按照《服务贸易协定》
的规定分类开放哪些部门与分部门。有的协定采用“否定清单”方式,有的协定采用“列明清单”(肯定清单)方式来列明所适用的服务部门的范围。除部分在服务贸易出口方面有重大利益和优势的国家如美国、欧盟采用“否定清单”外,大部分国家采用“列明清单”方式。
第二,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区域贸易协定中一般规定各成员国在协定生效或生效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要消除与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相抵触的限制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措施。
第三,市场准入。区域贸易协定通常规定了给予来自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在承诺开放的部门所享受的待遇,即在条款、限制和条件方面,不得低于其在具体承诺表中所同意和列明的内容,并不得维持和采取协定列举的限制措施。
第四,透明度原则。区域内的服务领域(做出保留者除外)均受协定相关规定的约束。因此,每一成员方须保证其与协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程序及行政规章及时出版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五,许可及证书。成员对有关服务的许可及证书的要求及核准应基于客观、公开的标准,以能够提供服务的质量为限,而不应增加不必要的负担,从而构成对所涉服务的限制。
第六,垄断性行业的服务提供者。对于垄断及国企的服务提供者,协定通常规定:不得采取与协定义务不一致的措施;在购买或提供垄断性服务时,必须仅依商业考虑行事;对于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提供者不得歧视;不得滥用垄断优势直接或间接在非垄断性市场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七,服务提供者的“国籍”或利益的拒绝。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服务贸易安排没有专门针对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原产地的规定,而是通过定义条款和“利益的拒绝”等条款来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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