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销售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章 通则第一条 总则
本章程规定本公司××销售部门(以下简称部门)的机构、权限、运作及处理等等相关事项。
第二条 部门的业务范围
本部门依照总公司销售部门的指示,在独立销售计划与独立核算制度的原则下,负责指导管理所管辖的区域内的订货合同、收款及开拓新客户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三条 部门的所在地及称呼
部门设于全国的各主要都市,在称呼时各冠上该市名称。
第四条 重要事项的决定
部门的设置、改制、废止,管理区域及经理的任免,皆经由董事会决议后执行。
第五条 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本规章的制定,修改与废止皆经由董事会决定。实行细则则由总公司销售总监决定。
第二章 机构
第六条 部门的机构
部门设经理、经理之下设业务及事务两个科,管辖区域内设专卖店。
第七条 专卖店的设置、废止
专卖店的设置、废止及店长的任免,由总公司销售总监征求董事会意见后决定。
第八条 管理者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副经理、助理及部门顾问。另外,各科设主管,如情况必要可设组长、主任。
第九条 收款的设置
部门可依情况需要,设置收款。
第十条 专卖店的组织
专卖店由店长、业务主任、事务主任、内勤职员、外勤职员及业务人员等成员构成,人员数目另行规定。专卖店可依情况需要,设置副店长。
第十一条 经理的职务范围
经理所负责的职务范围如下:
(1)策划、销售方法。
(2)经常调查、听取销售情况的发展以决定营业方针。
(3)听取部内及销售的专卖店报告,并随时监视销售情况。
(4)裁决部内的人事。
(5)举行业务上的磋商会议。
(6)排除业务上的困难。第十二条 副经理的执行职务
副经理负责辅助经理,并根据经理的指示,负责掌管职务,如经理发生事故,副经理得代行其职。
第十三条 主管职务的代理
关于主管的职务的代理,也比照前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业务科
业务科所负责执行的业务包括下列七项:
(1)制定接受订货的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2)对销售合同进行监督、指导。
(3)加强、完备专卖店的体制。
(4)管理专卖店的业务并负责指导。
(5)负责指导、教育销售人员。
(6)负责销售人员的采用、解雇、迁升、降职及勤务管理。
(7)调查各专卖店及销售人员的业绩。
第十五条 事务科
事务科执行的业务则包括下列七项:
(1)处理合同事务及审查合同。
(2)制定合同费用的回收计划并负责其运作。
(3)实施销售收支计划与负责出纳事务。
(4)负责管理内勤人员的薪资、异动及考勤。(5)处理部内的用品供应、修建等相关事务。
(6)负责文书的收发管理。
(7)处理部内的纪律、保密、对外交涉、车辆及总务等等。
第十六条 收款科
收款科应负责执行的任务如下:
(1)防止货款延期及负责催收。
(2)制作收款有关法律手续及有关的报告。
第三章 权限
第十七条 管理阶层的权限
经理、副经理、主管、店长的权限须依本章的规定行使。
第十八条 对权限的质疑
如对部内的权限有所质疑时,必须向经理请示,经理则向总公司销售总监请示后才得决定。
第十九条 经理的更替
经理在接受总公司销售总监的指示后,统筹管理所属的业务,并对其负责。当经理发生更替时,经理须等事务交接完了,方可卸责。
第二十条 经理的职责
经理的职务责任包括下列四项:
(1)直接监督主管及店长。
(2)负责企划所属业务的运作。
(3)迅速、确实地处理业务。
(4)适当管理所属人员的勤务态度。第二十一条 经理的权限及请示事项经理可自行决定及必须经由请示的事项包括下列各项:
(1)销售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
指示主管及店长处理部门的业务运作、并负责其管理;决定外部销售人员的任用、异动、解雇;负责支付外勤人员的薪资;负责与大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决定另有规定范围内的合同。
②请求事项。
外勤人员的任用、迁升、解雇及职员的特别任用;专卖店的设置、废除及店长的任免。
(2)经营管理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
另有指示的费用或限度以内的支出;监察部门的收支、专卖店的业务及会计业务。
②请示事项。
指示以外的费用支出、许可费用但超出限度额的支出;
公司房地产及不动产的买卖、贷借。×万元以内的紧急维修不在此限之内;设定未经公司指示的交易银行;以部门名义的捐款及支出协会费用等。
(3)人事方面
①自行决定事项。
裁决所属人员五日以内的休假、出差、早退、加班、假日出勤等事项的批准与否。但主管及店长的休假、外出差则须请示总公司。
②请示事项。
内勤职员的任用、解职、异动、部内的内勤与外勤的相互异动;经理本人的休假及出差;所属人员的奖惩除有另文规定之外,应请示总公司裁决。
①请示事项。
(4)事务方面
诉讼,强制执行及与此相对等的法律手续;提交国家机关的申报、申请书的制作及提出;事务账单、传票的计划与制作;内部文书的制作、公布。
第二十二条 负责监督部下的不正行为经理、主管及店长具有负责监督部下不正当行为的责任。当所属职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致使公司蒙受损害时,经理等应负监督上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副经理的权限
副经理负责辅助经理,旦在经理的权限内,副经理可经由经理的指示而具有其权限。另外,副经理在经理发生意外事故之际,应负责代行其职务。在代理其间,副经理的权限不得超越经理之权,同时,行使职权后须迅速取得经理的认可或请示总公司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主管的职务
主管接受经理及副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管理所属人员,执行所属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主管的权限
主管于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经理权限内,报告经理所指示的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主管的责任
主管对于所属部下的不正当行为,应负起监督上的责任。如经请示上级或总公司批示确实属于不正当时,则本人也应对此批示负起责任。
第二十七条 店长的职务
专卖店店长受经理的指示,负责指挥、监察所属人员,并执行管辖区域内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 店长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店长的责任
店长对于所属人员的不正当行为,应负监督上的责任。但若上级认为这不属于管理上的缺失,则本人可免其责。
第二十九条 店长的处罚权限
专卖店店长对于所属人员若有违反公司规章或不遵从上司指示行事时,可取得经理认可并请示总公司,采取处罚或其他处理方式。
第三十条 店长的权限
关于专卖店店长的权限,则比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使。第四章 营运
第三十一条 业务经营
部门的业务经营必须按公司的规定呈报总公司××营业部及相关部门的指示为执行依据。如有违反情况,可依情况处以罚则。
第三十二条 重要事项的策划、经营、联络内部的重要策划、经营及相互之间的联络,以通过会议来进行为原则。
第三十三条 总公司的指示
内部的重要计划、命令及其修正、废止,概由总公司销售部以文书方式传达。第三十四条 报告
部门须令所管辖的专卖店,提出下列事项的报告,并做好综合统计后,再报告给总公司销售部。
(1)每日的营业成绩。
(2)每日的收支。
(3)每日的活动及出勤状况。
第三十五条 管辖区域内的调整部门须迅速、确实地收集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的相关事项,并依下列三项适当地谋划,以寻找业务上的对策。
第三十五条 管辖区域内的调整部门须迅速、确实地收集掌握管辖区域内业务的相关事项,并依下列三项适当地谋划,以寻找业务上的对策。
(1)收集、调查与业务有关的产业、经济、财政、社会、政治、企业经营等情报与资料。
(2)调查、发掘潜力客户与市场,并依照管辖区域内的事业、职业别,进行行情调查与预测。
(3)针对营业实绩做分析性、综合性的研究、以寻找对策。
为此,每月应举行一次销售主管的研究会。
第三十六条 销售计划
销售计划应以预测作为资料,并依下列方式进行调查、策划。
(1)迅速、确实地收集一般社会经济情势的情报与资料,借此掌握实际状况。
(2)依照专卖店(地区别),调查其实绩与能力。
(3)利用宣传物、应用上门推销法及其他销售技法来开拓新客户。
(4)对于实施销售计划的人员配置、实施时期、手段、对象等应先做好计划。
第三十七条 勤务管理
销售人员与内勤人员的勤务管理,应从各人的勤务态度及执行业务的积极性入手:
(1)正确记录个人的出勤状况。
(2)上、下班时间须确实。
(3)彻底实行赏罚制度。
(4)统计个人的业绩。
第三十八条 文书制度
有关文书的制作、收发、整理及保存,须依照下列所规定的制度彻底执行。
(1)统一资料的分类。
(2)收发时间必须记录清楚。
(3)实施文书处理制。
第三十九条 收支、营业成绩
部门的收支,营业成绩应依据预算制来记账、计算,并将每月结果公布给各专卖店及部内各主管,以求良好的处理方式。
第四十条 区域内的宣传工作
部门可向总公司请款实施区域内的广告宣传,且可于必要时提出自己的意见。
第五章 专卖店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卖店的事务与强化部门应依据下列5项规定来完备、强化专卖店的体制,并设法促进其营业朝合理化方向进展。
(1)对专卖店的营业计划及经营必须加以监察、指导。
(2)对于专卖店及所属人员的作业效率、营业实绩需做调查分析与监督。
(3)对于专卖店及所属人员的勤务状况,技能熟练度须加以考察并做调整。
(4)对于专卖店的设备及人员的配置是否得宜应做调查并做调整。
(5)如发现专卖店有营业成绩停滞不前或减退的迹象,应针对其原因加以检查,并设法找出解决对策。
第四十二条 销售人员的指导
对于销售人员的勤务及技术指导、应依据下列方式加以提高、强化。
(1)分发销售实战教材。
(2)举行讲习、演讲。(3)举行实际的技术训练。
(4)实施、指导作业方法。
(5)举行业务恳谈会。
部门须随时将每个人的业务实绩记录下来,借此监督其执行状态与观察技能提高的程度。
第四十三条 业务监察
合同、货款回收及整理等相关业务的监察,是否以正确、适时及诚实为目的,可依据下列方式来执行这些业务的监察:
(1)听取各店各人的业务处理状况报告,并加以观察证实。
(2)访问合同签订者。
(3)对照、查核相关资料及记录。
第四十四条 业务管理
对专卖店实施业绩管理的目的在于测定专卖店及所属人员的实绩、效率、其规定如下:
(1)监督各专卖店的合同目标达成率及其事由。
(2)对于各专卖店及各营业员的货款回收率、失效、解约率等加以统计。
(3)对各专卖店的经费预算及实际额做逐一比较与对照。
第四十五条 事务处理
专卖店的事务处理管理目的在于迅速、确实地处理内勤事务以提高效率,其规定如下:
(1)比较各专卖店的处理件数及每个人的处理效率。
(2)实地调查专卖店的事务处理方法。
(3)调查各专卖店的事故发生件数并究明其原因。
(4)调查个人的处理能力及处理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