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仪器设备管理规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管仪器设备负有全部责任。外单位人员未经批准同意,不准自行使用、移动或调换仪器设备。未按规定办理手续,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均不得擅自出借或调走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企业员工都必须尊重、支持管理人员履行其职责。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工作。对压力容器等要定期检验,务必注意安全。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分别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基准仪器应根据规定及时送检,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精密度,经常处于可用状态。
第三条 仪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应及时进行修复。本单位维修力量不能承担者,报总务处安排本校有关单位维修。本企业不能修复者才准送外单位修理。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企业的实验研究室除为企业服务外,还应积极参加国家及省市的协作服务网络。为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实验室还可以在保证本企业的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外单位的化验、校验、加工、计量、计算等各项任务。
第五条 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外进行科学研究,原则上应使用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如确需携带仪器设备,须由申请人填写仪器设备带出申请单,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携出手续。携带精密贵重仪器需经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条 凡不适合科研、生产使用,但经改装后还可以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过改装确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改装利用。但仪器设备的改装,必须办理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理由,提供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并经实验室主任签署意见,报总务处审批后方能改装。改装完成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完全合乎要求者,方可到总务处办理调整有关账卡手续。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部件、附件,原则上不允许拆卸转作别用。如确实需要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单价在 1 000 元以上的,报总务处审批,1000元以下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报总务处备案。拆卸部件、附件,应有书面记录,防止错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