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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签订信息系统开发合同时应注意哪些条款?
2024-12-25  浏览:0
1,应有成本超支或进度计划延迟的通知条款因为成本超支或进度延迟而不通报,很有可能造成开发方通过简化功能模块、忽略系统优化等手段控制成本、加快进度,从而使企业蒙受损失。所以,一旦出现实际成本或预期成本将超支或进度计划将延迟的迹象,开发方必须及时通知企业,并提交书面的原因及书面纠正措施计划,以使成本回到预算内来或进度计划回到正常轨道上来。
 
2.分包商的限制条款
开发方在雇用分包商执行项目任务之前,必须通知企业,并要从企业那里提前获得同意。如果出现层层转包的事情,那么,开发费用扣除层层转包利润,可能已经不足以开发系统,那么,这样的系统开发大多数会失败。
 
3.明确企业的配合义务条款
对于企业来讲,开发一个信息系统应尽的义务不仅仅是向开发方付款。很重要的一点是要进行流程的规范化和数据的标准化,并且在企业中推行。同时,企业需要提供与开发信息系统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商定的设备,以及企业交给开发方的日期。这项条款保护了开发方的利益,避免由于企业配合不到位,而导致进度计划中时间的推后,这种情况一旦发生,责任应由企业负责。
 
4.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
这涉及到可能在执行项目时产生的知识或软件的所有权问题。软件的版权比较好理解,而知识的所有权则常被企业忽略。比如货车维修行业的故障编码,由于工作量浩大,涉及的故障由于车型车种的不同而非常多,好的编码需要做详细的调查分析,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这样的编码一旦形成,即具有知识产权的性质,甚至可以申请专利。在合同里,需要明确上述知识产权的归属,如果归双方共有,还应明确各自所占的比例。要强调的是,不同的知识产权安排将导致开发费用的不同,对于可推广的项目有时甚至是数量级的差别。
 
5.有关付款方式的条款
在合同中应明确付款方式。具体的付款方式有很多,比如每月付款、每季度付款、按合同总数的百分比付款、在项目完成时付款等多种方式。对于自行开发的信息系统项目,采取前两者的居多;对于委托开发或联合开发的项目采用第三种方法居多。这里很重要的一点是在付款方式条款中要相应界定一些里程碑,在这些里程碑式事件(比如详细设计报告完成)发生之后,按一定百分比付款。对于购买现成的软件包进行二次开发的项目多采用在项目完成时付款的方式。
 
6,有关奖罚的条款
对于信息技术严重影响企业在市场上竞争的项目,企业应该在合同中规定奖罚条款,以确保项目的质量和进度能按期实现。如果开发方提前或高于企业要求标准完成项目,企业将付给开发方奖金;如果项目到期没有完成或没有满足企业要求,企业就将减少付给开发方的最终款额,甚至处以罚款。例如:如果超过了要求的项目完成日期,每周罚合同总额的1%,最大数额可达10%。晚于计划10周就可能会使开发方的利润消失,导致亏损。
 
7.有关需求变更的条款
企业如果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有较大的需求变更或较大的需求追加,而导致项目不能顺利进行或延迟完成,所产生的后果应由企业方承担,并相应追加研究经费。要提及的是,在不同的阶段提出的追加需求导致的追加费用大体是差不多的,但是不同的阶段提出的需求变更导致的追加费用可能是成倍数增长的。另一方面,如果开发方调整信息系统的重要功能,从而事实上变更了企业需求,那么,开发方必须书面通知企业并征得同意,否则企业可以据此索赔。当然,这里面的难点是重要功能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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