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投资责任约束制度,规范项目法人的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1992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颁发了《关于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经过几年的实践总结,1996 年国家计划委员会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出发,根据《公司法》的精神,制定了《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将原来的项目业主责任制改为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
根据该暂行规定的要求,国有单位经营性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在建设阶段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即按公司法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设项目董事会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
(1)负责筹措建设资金;
(2)审核、上报项目步设计和概算文件;
(3)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并落实年度资金;
(4)提出项目开报;
(5)研究解建设过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6)负责提出请报;
(7)审定偿还债务计划和生产经营方针,并负责按时偿还债务;
(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8)聘任或解聘项目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项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建设项目总经理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具有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或担任过同类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高级管理职务并经实践是称职的项目高级管理人员担任。项目总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1)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对项目工艺流程、设备选型、建设标准、总图布置提出意见,提交董事会审查;
(2)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标确定投标、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的相应规定办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2)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施工队伍和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标标准,评标确定投标、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现行的相应规定办理;
(3)编制并组织实施项目年度资计划、用款计划、建设进度计划;
(4)制项财预算、决算;
(5)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6)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期和质;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预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
(5)编制并组织实施归还贷款和其他债务计划;
(6)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控制工程投资、期和质;
(7)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对单项工程的设计进行局部调整(凡引起生产性质、能力、产品品种和标准变化的设计调整以及预算调整,需经董事会决定并报原审批单位批。
(8)根据董事会授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重大紧急事件,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9)负责生产准备工作和培训有关人员;
(10)负责组织项目试生产和单项工程预验收;
(11)拟订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劳动定员定额方案及工资福利方案;
(12)组织项目后评价,提出项目后评价报告;
(13) 按时间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生产信息和统计资;
(14)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项目高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