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指以项目经理为责任主体的施工管理目标责任制度,是项目管理目标实现的具体保障和基本条件。用以确定项目经理部与企业、职工三者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它是以施工项目为对象,以项目经理全面负责为前提,以“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依据,以创优质工程为目标,以求得项目产品的最佳经济效益为目的,实行从施工项目开工到竣工验收的一次性全过程的管理。
项目经理责任制和其他承包经营制比较有以下特点:
(1) 对象终一性。它以施工项目为对象,实行项目产品形成过程的一次性全面负责,不同于过去企业的年度或阶段性承包。
(2) 主体直接性。它实行经理负责、全员管理、标价分离指标考核、项目核算、确保上缴、集约增效、超额奖励的复合型指标责任制,重点突出了项目经理个人的主要责任。
(1) 对象终一性。它以施工项目为对象,实行项目产品形成过程的一次性全面负责,不同于过去企业的年度或阶段性承包。
(2) 主体直接性。它实行经理负责、全员管理、标价分离指标考核、项目核算、确保上缴、集约增效、超额奖励的复合型指标责任制,重点突出了项目经理个人的主要责任。
(3)内容全面性。项目经理责任制是根据先进、合理、实用、可行的原则,以保证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成本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各项目标为内容的全过的目标责任制它明显地区别于新时期承包或利润指标承包。
(4)责任风险性。项目经理责任制充分体现了“指突出责任明确、利益直接、考核严格”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结果与项目经理部成员、特别是与项目经理的行政晋升、奖、罚等个人利益直接挂钩,经济利益与责任风险同在。
施工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体系主要可分为三大层次的内容: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法人间的工程承包责任合同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决策层与项目经理 (项目作业层)间企业内的项承责任关系,三是施工项目内部的各种栋号承包、分部分项承包、生产要素供应承包和专业职能管理承包间的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