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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不当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2021-09-29  浏览:2
 注册不当商标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41条第1款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注册不当商标的表现形
(1)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0条明确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标志,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了禁用性标志作为商标,应当依法裁定予以撤销。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禁用性标志包括
①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助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囯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10商标法律知识
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①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③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2)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商标法》第11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使用了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进行注册,就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禁用标志具体包括: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3)使用了申请立体商标注册禁用的标志。《商标法》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要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4)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如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以欺骗手段进行注册的,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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