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为鼓励所属各单位员工之久任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正式员工连续服务满五年以上,其最近三年考绩有一年列甲等以上,两年
列乙等且最近一年内请假(不含公假)未超过一个月者得予表彰。
三、前条所称连续服务之年资以下列各款为限:
1.在本公司服务之年资。
2.本公司有投资关系之所属事业机构(包含本公司之前身,因业务上之需要调用
者,其在前后机构服务之年资。
四、下列各款年资,不予合并计算:
1.奉准留职停薪人员,其在留职停薪期间之年资。
2.停职经准复职中断之年资。
五、员工受记大过以上之处分未经功过抵消者,不予表彰。但受记大过处分后五年
内,未再受任何处分,而合于第二条之规定者,不在此限。
六、合于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服务满一定期限(以每年四月底为计算基准)之员工得于
期满后依下列方式表彰之:
1.连续服务满五年之员工发给奖状及奖品。
2.连续服务满十年之员工发给奖状及奖品。
3.连续服务满十五年之员工发给奖状及奖品。
4.连续服务满二十年之员工发给奖状及奖品。
5.连续服务满二十五年之员工发给奖状及奖品。
七、员工表彰于每年五一劳动节时为之。
八、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