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凡本公司员工长期努力于业务,或从事有益本公司之发明及改进,或具有特殊功者,均依照本办法授予奖励。
第二条 种类
本办法规定之奖励计分服务年资奖、创造奖、功绩奖、全勤奖四种。
第三条 服务年资奖
员工服务年资满十年,二十年及三十年,且其服务成绩及操行均属优良者,分别授予
服务十年奖,服务二十年奖及服务三十年奖。
第四条 创造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条件之一者,得经审查合格后授予创造奖。
1.开拓新业务,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者。
2.从事有益业务之发明或改进,对节省经费,提高效率或对经营合理化之其他方面
具有贡献者。
3.根据“其他奖励”屡次接受奖励或接受奖励之提案,其效果显著者。
4.在独创性方面虽未达发明之程度,但对生产技术等业务上确有特殊之努力,因而
对本公司具有重大贡献者。
5.前列各款至少应观察六个月以上之实绩,经判断确具有效果者,方属有效。
第五条 功绩奖
员工符合下列各项之一者,得经审查后授予功绩奖。
1.从事对本公司有显著贡献之特殊行为者。
2.对提高本公司之声誉具有特殊功绩者。
3.对本公司之损害能防患于未然者。
4.遇非常事变,如灾害事故等能临机应变,措施得当,具有功绩者。
5.冒险犯难,救护公司财产及人员于危难者。
6.其他具有足为本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之善行者。
7.根据“其他奖励”屡次接受奖励或其功绩经重新评定应属更高者。
第六条 全勤奖
员工连续三年未请病、事假或迟到早退者,得经审查后授予全勤奖。其奖励方式系于
公司成立纪念日时,颁发奖品。
□ 奖励方式
第七条 方式
奖励方式分奖金、奖状及奖品三种。
第八条 奖金及奖状
对创造奖及功绩奖,按下列等级授予奖金及奖状。
(1)创造奖
一等 10,000元
二等 7,000元
三等 5,000元
四等 3,000元
五等 1,000元
(2)功绩奖
一等 3,000元
二等 2,000元
三等 1,000元
第九条 奖品
对服务年资奖授予奖品及奖状,奖品内容另订之。
第十条 再奖励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再奖励。
1.根据第四条接受奖励后,其效果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项再施予改良时。
2.根据“其他奖励”接受奖励后,其效果或功绩被评定为更高时,或同一人对同一事
项再检讨改进时。
3,根据第五条接受奖励后,其功绩经重新评定为更高时。
前项再奖励之审查与第四条或第五条相同,惟其奖金仅授予复审所定之奖金与原发
奖金之差额。
第十一条 由二人以上共同获得奖金之情形
奖励事项如为二人以上共同合作而完成者,其奖金按参加人数平均分配。
□ 颁 奖
第十二条 审查手续
应奖励事项,由主管部(室)经理检具有关文件向总务经理申请。
第十三条 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
奖励种类及等级之评定,由员工奖励审查委员会为之,审查委员会由副总经理担任
主任委员。企划经理、总务经理、业务经理、副理、财务副理、事务经理及副理担任委员。以
总务部为主办单位。
第十四条 奖励之核定及颁发
奖励之核定及颁发,呈请总经理室为之。
第十五条 颁奖日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于本公司成立纪念日颁发。
□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告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