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从业人员退休办法(范例A)
2021-01-19  浏览:0
 
 第一条  依据  本办法依本公司人事管理规则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范围,以正式编制内的从业人员为限,聘约、定期契约
或临时人员不适用。
    第三条  申请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退休:
    (一)服务满15年以上,年龄满55岁者。
    (二)服务满25年以上者。
    第四条  命令退休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退休:
    (一)年满60岁。
    (二)因公伤病逾24个月未复职者。
    (三)心神丧失或因公致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
    第五条  退休金的发给标准  从业人员的退休,按其年资依本办法附表规定计发退休金。
    第六条  公伤病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因公伤病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而言:
    (一)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者。
    (二)因患职业病者。
    (三)在工作场所遭遇不可抗力的危险而致伤病者。
    第七条  心神丧失的范围  本办法第四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伤及精神失常而
不能治愈者,所称“残废”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而言:
    (一)失残视觉者。
    (二)失残听觉者。
    (三)丧失言语功能者。
    (四)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五)失残其他重要机能者。
    第八条  退休人员改聘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其服务部门除工作需要得呈总经理核准
以聘约或定期契约人员聘用外,本关系企业不得再予任用为正式编制内人员。
    第九条  退休表件的填报  申请退休者填具“申请(命令)退休表”二份,连同证明文件
依人事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核决定权限呈核。命令退休的表件由其服务部门填报。
    第十条  宿舍迁让  奉准退休的从业人员配住有公司宿舍者,于其迁让公司宿舍后,方
得具领退休金。
    第十一条  实施及修改  本办法经经营决策委员会通过后,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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