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从业人员退休办法(范例B)
2021-01-19  浏览:0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
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
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第五条  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者除依照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请领退休金
外,由董事会就其服务情形及对公司贡献成绩核给特别退休金。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年资及年龄的认定,均自服务本公司(或出生)的年、月、日起
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其服务年资以中断计算。
    第七条  申请退休员工,应填具退休申请书,检附户籍誊本,呈转总经理核定。命令退
休金的表件,由服务单位填报。
    第八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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