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员工上下班,悉依本细则行之。
二、本公司员工应按作息时间之规定准时到退。
三、上班时间三分钟后十五分钟内为迟
到,十五分钟后列为旷职(工),早退者一律
作旷职半日论,不得补请事假,病假抵充,违
者作旷职(工)半日论。
四、迟到早退按下列办理:
1.迟到次数之计算,以当月为限。
2.迟到折合之事假,均按事假规定办
理。
3.当月第一次迟到不计,第二次以事假
2小时计,第三次加四小时计,以后每多一
次即累加二小时计算。
4.十五分钟内早退者一律作旷职(工)
半日论。
五、旷职(工)按下列规定办理:
1.旷职(工)不发当日薪资。
2.连续旷职(工)三天或一个月内累计
六天,均予开除。
六、上下班因公外出经过门房,如警卫
人员有所询问或检查,应即接受,不得拒绝,
违者议处。
七、上下班打卡及进出行动,均应严守
秩序,原则如下:
1.无论何种班次,上班者均应于规定之
上班时间前先吃饭后打卡,不得于上班打卡
后出外吃饭或办理私事。
2.下班者应先行打卡后外出。
3.下班铃声响后,方得停止工作,不得
未打下班铃,即行等候打卡,如有故违,查实
后即按擅离职守处分,主管人员应负连带之
责任。
4.下班时除保修人员外其他人员在厂
区内至各单位洽办公务,应一律于下班前回
返本单位岗位上,再遵上条规定打卡外出。
八、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
得托人代打,否则除予旷职(工)半日论外,
其代人打卡者,受同等处分。
九、工作时间内,不论日夜班,凡有睡觉
和擅离工作岗位及其他聊天怠惰情事予以
议处。
十、日夜轮班工作,应按时交班,接班,
倘接班者届时未到,应报请主管处理不得擅
自离去。
十一、工作时间内,因事外出,须时有请
假单或公出证交门房或控制室,否则警卫或
人事人员有权禁止外出(总公司人员,亦应
将请假单,公出证交人事单位登记,否则按
第九条办理,推销营业人员因公外出,不必
填写公出证,但应向其主管报备)月底由各
单位主管在工卡上签证。
十二、本细则由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
呈总经理核定后施行之,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