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
人力资源加班管理规则
2021-01-19  浏览:1
 
  第一条  本公司同仁在规定工作时间外,因本身工作需要或主管指定事项,必须继续工
作者,称为加班,加班分下列二种:
    (一)临时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规定时间外继续工作者。
    (二)休假日加班:因工作繁忙需要在休假日工作者。
    第二条  本公司同仁于休假日或工作时间外因工作需要而被指派加班时,如无特殊理由
不得推诿,否则视情节轻重惩处。
    第三条  本公司各单位同仁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时,应填写加班单(表10.8)(生产单位
以打卡为准),经单位主管签认后,送财务部核发加班费。
    第四条  加班津贴支付标准规定如下:
    (一)平日加班时间超过1小时不足2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
(含误餐费)。
    (二)平日加班时间超过2小时不足4小时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加给三分之一支付加班津贴
(含误餐费)。
    (三)平日加班时间超过4小时以上,每增加1小时支付津贴30元(含误餐费)。
    (四)例假日(含星期假日)加班工资加倍发给(含误餐费)。
    (五)误餐费每餐规定为30元(如情形特殊,午餐伙食费比照误餐费支付固定津贴时,每
人每月暂以600元计算)
    (六)固定加班费(司机除外),点心费一律不得支付。
    第五条  上列加班时间,除生产单位外,其他单位一律不准在下半夜(指夜间12点以后)
加班。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级以外的作业员加班,悉依劳动法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经呈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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