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除名。
二、记过。
三、警告。
警告满三次以记过一次论,记过满三次以记大过一次论,记大过满三次报经主管官
署核准即行除名。
工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除名:
一、一个月内累计无故旷工在六日以上或连续无故旷工三日以上者。
二、扰乱安宁秩序或聚众捣乱公司情节重大者。
三、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谣撞骗者。
四、殴人致重伤者。
五、无故侮辱或殴打同事情节重大者。
六、侮辱主管人员事实确凿者。
七、偷窃厂内一切公私物件者。
八、工作时间内擅自召集同仁开会者。
九、不小心火烛以致肇祸者。
十、携带违禁品入厂者。
十一、在请假期内未经公司同意擅往他处工作者。
十二、在公司赌博或饮酒者。
十三、在公司内发生有伤风化之行为者。
十四、受刑事处分确定者。
十五、泄漏本公司业务上或技术上之秘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