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认证资讯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2021-09-25 浏览:
2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方式
公司:
景鸿认证咨询
状态:
离线
发送信件
在线交谈
姓名:刘先生(先生)
电话:
4006466645
地区:北京
地址:
北京市通州区榆景东路5号院55号楼1层101室124号
打赏
发表评论
0评
首页
公司新闻
产品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