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使用或工艺部门根据生产发展规划提出自制设备申请。
②设备部门、技术部门组织相关论证,重大项目由企业领导直接决策。
②设备部门、技术部门组织相关论证,重大项目由企业领导直接决策。
③企业主管领导研究决策后批转主管部门(总师办或设备部门)立项,并确定设计、制造部门。
④主管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工艺部门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下达工作指令。
⑤设计部门提出设计方案及全部图样资料。
⑥设计方案审查一般实行分级管理:价格在5000元以下的由设计部门报主管部门转计划和财务部门;价格在5000~10000元的由设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主持,设备、使用(含维修)、工艺、财务、制造等部门参加审查后报主管厂领导批准;价格在10000元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组织各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⑦设计或制造部门负责编制工艺、工装检具设计等技术工作。
③劳动部门核定工时定额,生产部门安排制造计划。
④制造部门组织制造。设计部门应派设计人员现场服务,处理制造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①制造完成后由质检部门按设计任务书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
不具备设计、制造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外单位设计制造。
一般工作程序如下:
①调查研究,选择设计制造能力强、信誉好、价格合理、对用户负责的承制单位。大型设备可采用招标的方法。
②提供该设备所要加工的产品图样或实物,提出工艺、技术、精度、效率及对产品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商定设计制造价格。
②提供该设备所要加工的产品图样或实物,提出工艺、技术、精度、效率及对产品保密等方面的要求,商定设计制造价格。
③签订设计制造合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设计制造标准、质量要求、完工日期、制造价格及违约责任,并应经本单位审计、法律部门(人员)审定。
④设计工作完成后,组织本单位设备管理、技术、维修、使用人员对设计方案、图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修改意见。⑤制造过程中,可派员到承制单位进行监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制造过程中的问题,保证设备制造质量。⑥造价高的大型或成套设备应实行监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