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建工程生产动工前,必须组织双方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确保施工生产安全,对因无安全协议组织施工而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工程进度、质量与安全发生矛盾时,应服从安全,危及安全的因素未消除,不得施工。
3.组织与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提升等特种设施有关的工程项目施工时,必须用持有专门许可证的施工单位。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综合管理部及国家指定机构参加检验,签署意见,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才能使用。
4.保证从更新改造资金中安排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的经费,不得挪用,组织安排安全措施项目的实施。
5.在审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同时,落实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不留隐患,认真贯彻“三同时”(即职业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并投入使用)原则。
6.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