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与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各职能部门、生产单位要与下属部门及生产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生产安全责任。
2.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企业应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生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网络要覆盖车间、班组,形成整体安全管理、检查、监督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3.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木材加工企业要根据自身的生产特点,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2)安全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
(4)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4)事故隐患监控管理制度;
(5)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制度;
(6)危险作业审批管理制度;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8)安全用电管理制度;
(9)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0)动力作业管理制度;
(11)设备保养维护检修管理制度;
(12)厂内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13)劳保用品管理制度;
(1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
应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操作规程,如:旋(切)板机安全操作规程、压板机安全操作规程、电工安全操作规程、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和锅炉操作规程等。
4.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工作。木材加工企业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做好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又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技能的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上述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要建立档案。
5.采取其它相应的生产安全方面的保障措施。
(1)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2)保证对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
(3)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
(4)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防护用品。
(5)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
(6)按照规定,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