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知识
投标管理:应如何理解不同法律、规章之间的差异并开展招标工作?
2023-10-18  浏览:1
以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领域的两部法律《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为例,这两部法律的基本关系是相容、并行的,既有分工又互为补充。这两部法律都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三公一诚”的原则也是相同的。此外,某些条款的内容也是一致的.如供应商、投标人少于3 家则流标;邀请招标中的供应商、投标人的最低数量是3 家;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日;在中标通知书发出的30日内双方须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差异是相容的,例如前者规定招标性采购中若合格标不足3 家时则流标;而后者规定若合格标不足3 家时,只要具有竞争性,则仍可从中确定中标人。但《政府采购法》已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故它们之间的差异并无矛盾。
 
我国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的所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律法规、规章都是以《政府采购法》或《招标投标法》为基础的,不同采购对象的采购活动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只要遵循“三公一诚”的原则,招标工作就不会因不同法律、规章之间的差异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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