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引(供) 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与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项目;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 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 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规模标准包括: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合同估算价达不到上述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案例5-2:某公司的国有股、私人股各占 50%,该公司拟建信息产业基地项目,提出因国有股不占控股地位,建设项目不需要招标。在本案例中,国有股虽然未绝对控股,但仍相对控股,故仍应招标。案例 5-3:某校兴建学生宿舍楼,因资金紧缺而未经招标就直接将工程交由承建商建设,双方约定在工程竣工后数年内以工程实际造价外加一定比例的利息偿还。显然,无论从融资的角度,还是从学生宿舍楼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且单项投资估算远超过 200 万元的角度,该项目必须招标。案例54:某市政府决定让一家私营企业出资建设当地一市政道路,作为回报,该私营企业将获得道路两旁的部分土地进行开发。事后,其他企业也要求获得该经营开发权。无论从融资的角度,还是从道路属于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且投资估算远超过3000 万元的角度,该项目都应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