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知识
投标管理:单位集资房、厂房是否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2023-11-04  浏览:0
如果集资房的资金均来源于职工,则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案例5-7:某单位宿舍楼拆建,职工集资建房,有关部门补助近百万元,住户在是否招标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有的认为为保证质量,项目涉及公众安全,故应招标;而有的认为招标中违法现象严重,招标不能达到较好的效果。在本案例中,集资房不属于关系公众利益的商品房项目,且有关部门的补助并没有改变职工对资产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故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案例 5-8:某单位宿舍楼属于危房,因其邻的正在开发的楼盘加剧了其危房程度,必须拆建,并由住户自已集资建设住房。商品房小区的开发商同意承担住户的集资房建设,其中大部分的费用由开发商承担。在本案例中,虽由开发商承扫建设任务,但其集资房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故不属于强制招标的范围。
 
案例 5-9:某公司投资 1600 万元兴建厂房,有关部门以厂房涉及公众安全为由要求该项目招标,但业主认为该项目不属于强制性招标项目,故未经招标而直接下令开工,有关部门欲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会同供电部门对其停止供电。最终,由当地政府出面进行协调,使该事件得到妥善解决。事实上,该项目并非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或公用事业项目,安全生产不同于公众安全;此外,该项目也并未使用国有资金或国家融资资金,以及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的资金或贷款,因此它不需要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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