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危机信息管理应遵守以下原则。
1.信息公开的原则
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是信息自由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现在,它在一系列国际法律文件中得到了确认。不过,公众获得政府信息权利的宪法基础通常是表达自由权。表达自由包括寻找接收与传播信息与观念的权利。
在2000 年的联合国人权报告具体阐明了作为一项人权的信息权的特定内容,并敦促各国应修改其法律或者制定新的法律以保证公众获得信息的权利。这些法律应体现以下原则:@机构有义务公开信息,每个公民都有权获得信息。“信息”包括机构所拥有的所有记录,而不论其储存形式。2信息自由意味着机构出版并广为传播涉及公众重大利益的文件。如机构运作的信息及影响公众的任何决定。3作为最低要求,信息自由法应包括教育公众的内容,并传播如何行使获得信息权利的信息。信息自由法也应该提供一定的机制,以解决政府机关内部保密文化所造成的问题。4不得以保全政府的面子或者掩盖违法行为为目的拒绝公开信息,信息自由法必须全面列举,不得公开的例外,这种例外的范围应该尽量减小,避免将并不造成利益损害的事项也纳人其中。S应要求所有的机构设立公开、透明的内部机制,以保证公众行使获得信息权利。对于政府机构处理公众的信息申请,信息自由法应规定严格的时限。如果政府拒绝提供信息,应提供书面的理由。6获得政府信息的成本不能太高,以致于申请人不敢提出申请。除了联合国人权宣言、联合国公民与政治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以外,美洲人权公约以及欧洲人权公约也都把信息自由看做是一项基本人权。另外,许多单行的国际条约都确认了公众的信息自由权。
2.信息多渠道验证原则
信息管理是危机管理的首要管理环节,没有充分、及时、准确的信息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危机管理,没有危机信息管理就没有危机的决策、执行。危机事件会破坏国家的正常社会秩序并影响国家的长治久安,将危机管理纳入到国家整体发展战略中,并使危机管理能够与这一目标相适应是完全必要的。由于信息贯穿整个危机管理过程,所以必须坚持“信息的多渠道验证”原则。多渠道验证原则包括三个基本方面:政府内部的多渠道信息验证。针对特定的危机事件类型,各级政府和政府的各个部门都应有权向决策层上达信息,要抛弃权力执行的单一渠道方式现代信息技术已经使建设到最基层政府的信息网络成为可能,层层上达信息将会严重影响信息的及时准确性。多渠道验证将有效防止地方政府对于危机信息扭曲。2开放新闻媒体、非政府组织和个人公开上达危机信息,多个外部信息渠道彼此互相校验,防止决策层对内部危机信息的过分依赖。3针对不同危机事件,社会和政府的各个主体以不同的方式和角度反映能够确保内外信息的彼此校验过程。
3.信息畅通原则
信息畅通、反应敏捷是危机管理需要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信息畅通对于危机管理中的正确决策以及采取有力措施意义重大。这是就危机管理部门内部做到信息渠道畅通而言的。其实信息畅通还有另外一个含义,即有关危机的信息对于社会大众也需要做到畅通,保证公民的知情权,以利于他们自己在危机关头做出准确的判断和决策,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危机管理机构内部做到信息畅通,人们的认识没有多大的分歧,比较容易达成共识,这一点在 2003 年中国政府抗击 SARS 中已经得到了体现但是,是否有必要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信息,做到危机信息在社会中畅通,使公民享有知情权是一个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