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的改变
2023-06-25  浏览:1
 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规划用途的改变、占用和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公用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的有关规定

1.无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都不得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对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情况,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通过向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业主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向规划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以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管理方案。如果变更用途涉及物业管理企业合同权益,双方还应就有关权益作出相应调整。

由于物业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有,因此物业管理企业无权决定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委员会依法办理有关行政审批手续。

2.当事业主不得擅自实施占用、挖掘行为,只有在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同意的情况下才可实施。物业管理企业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也必须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不得擅自施工。无论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均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3.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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