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大会是业主参与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形式。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陈计此2.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 (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 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大会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业主大会筹备组的工作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 15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 30 日内在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3.业主大会的职责: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4.业主大会活动规则:
(1)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都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定期会议的期间由业主大会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当出现下列情况时,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20%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召开业主大会会议15 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如果是住宅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还应当同时告知与物业管理区域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2)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当在业主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业主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内容不得超越业主自身权限。业主只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事项,不能委托代理人代理业主身份,代理人无权以候选人身份参加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竞选。
(3)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按照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
(4)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到会业主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和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必须有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 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的参加。
(5)业主大会作出的一般决定,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原则,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业主大会作出的一般决定,实行简单多数表决原则,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6)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与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