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具体负责执行业主大会交办的各项物业管理事项。
2.业主委员会的五项主要职责: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3.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一般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情况、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主要内容。备案的时间为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
4.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人~2人。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是业主委员会的召集人和组织者。
5.业主委员会委员除了要符合当选委员的六个条件外,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其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应当终止:
(1)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大会提出辞的;
(6)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1) 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2) 无故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连续三次以上的;
(3)因疾病等原因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有犯罪行为的;
(5以书面形式大会提出辞的;
(6)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7)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6.有特殊情况,经1/3 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业主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召开会议的,也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无论是定期会议还是临时召开的会议,业主委员会的会议均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7.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经换届选举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8.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 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7.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2个月前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逾期未换届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派工作人员指导其换届工作。业主委员会经换届选举后,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8.经业主委员会或者 20% 以上业主提议,认为有必要变更业主委员会委员的,由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变更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9.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