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管理制度
内销业务处理规定
2023-06-19  浏览:0
1.目的
为使本公司国内销售业务的处理有所依据,以推动公司的业务,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国内业务处理,均依照本规定管理。

3.名词术语
3.1本规定所称的“内销业务”,是指国内销售的业务,包括商品调拨、订货、出货、退货、收款、顾客投诉及账务等的事务处理。
3.2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是指为满足销售业务需要,而储存的各型号产品及其周边附属产品或劳务。

4.管理规定
4.1商品受订
4.1.1商品订货。
本公司国内销售的商品受订分为四种:经销商订货、委制品受订、特售受订、公关或员工订货。
4.1.1.1经销商订货。
(1)经销商订货须以电话通知或当面通知。
(2)业务部门接受订货时,应先调查有无该项库存,如有库存即填写“销售申请单”,并注明允许的信用额度及其应收款项情形,一式两联,一联送主管核签,一联送财务部存查。
(3)营销部门主管签核“销售申请单”时,应依价格表及信用额度与应收款项情形,审核该销货价格及该订货是否超出授信额度。
(4)非授权价格范围内的受订或超信用额度及无经销合约者的受订,应呈上一级主管核准。
(5)若客户以现金或支付票据订货时,应在“销售申请单”的备注栏内注明现金交易。
(6)上述的“销售申请单”,其有关客户信用额度的资料,各营销部门负责的会计或助理人员应翔实签注。
(7)“销售申请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的情况,注销时须经营销部门主管签注。
4.1.1.2委制品受订。
(1)营销部门开发出新的委制客户时,须与研发、生产技术、品管等部门会商是否可行,得出结论后,呈总经理裁定。若目前仍不宜合作时,由营销部门婉拒该项合作;若可行则与客户签订合同。
(2)合同签订后,应复印几份分送营销部、生产管理部及财务部存查并作相关的准备事项。
(3)委制品的受订依合同内容执行,但仍须以客户开出的订单为准。
(4)委制客户下单时,营销部门须先判定是否为新的产品品种,若为新的产品品种时,则应填“非规格品建议表”交研发部作开发研究与确认用。
(5)经三个部门确认为不可行的产品品种,须转呈总经理核示后,交营销部与顾客再研商其他替代的方案。
(6)研发部确认可行的方案交由财务部核算成本,财务部依采购部所提供的价格计算成本,提出价格的建议于“非规格品建议表”上,呈送总经理裁示。
(7)经研发部确认可行的方案,送一份“非规格品建议表”至生产技术部门作生产的确认。
(8)营销部将审核后的新产品订单,开具“制造通知单”交生产管理部作排程作业。
(9)委制客户若下规格品的订单时,营销部须先与生产管理部确认交货期后,填写“非规格品建议表”交生产管理部安排生产日程。
4.1.1.3特售受订。
(1)特售的受订,应依各批受订状况个别审核。
(2)特售的受订应填“特售申请单”呈上级核签,因交期关系且该特售受订未超出“特售授权价格”范围时,可直接报业务部进行出货,但须于出货后3日内将经核准的“特售申请单”
转给财务部。
(3)数量庞大的特售受订,须以客户开出的订单为准,若所下的订单为非规格品时,须填写“特售产品制造资料表”,交生产技术部作修改确认后,交主管部门确认交货期。
(4)营销部门,依核准的“特售产品制造资料表”,填写“特售申请单”。
(5)非直接出货(非规格品时)的特售申请,须先与主管部门作交货期的确认后,填写“制造通知单”交主管部门作生产排程。
(6)若订单数量庞大,须先收部分定金时,待客户预付定金后,方通知生产管理部作生产排程。
4.1.1.4公关或员工订货。依照“员工申购公司产品办法”办理。
4.1.2商品调拨。
(1)本公司商品的调拨,分为工厂调拨至营销部门及营销部门内的相互调拨两种。
(2)商品的调拨,得由营销本部主管视市场情况,对所属各单位作统一的调配,各营销部门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互相调货。
(3)各营销部门与营销本部、工厂间的商品调拨,由所属营销部门主管签具“调拨申请单”,汇整后电传营销本部签核同意。
(4)业管单位依据核准的“调拨申请单”,视各仓库的库存状况,调配各仓库的商品,并填制“配拨单”经签准后执行。
(5)“配拨单”应编流水号码,依序使用,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的情况,注销时须经部门主管签注。
(6)各部门间经许可所作的调拨,除由工厂发货外,其运费归属概由申请商品拨入部门负担。
4.1.3发货。
4.1.3.1发货形态。
本公司国内营销的商品发货分为下列六种:
(1)经销商订货。
(2)委制品受订。
(3)特售受订。
(4)公关或员工订货。
(5)内部发货(含教育训练、测试、赠品)。
(6)参展发货。
4.1.3.2发货方式。分为工厂直接发货至客户及由营销部门发货至客户。
(1)工厂直接发货至客户。由工厂直接发货至客户时,由营销部门依核准的“销售申请单”
填写“送货单”,经主管签核后,送至工厂由工厂发货至客户。
[注]工厂仓库的发货,应于每日中午前依核准后的“送货单”,于当日完成发货手续;中午以后由营销部门送到的“送货单”,则于次日中午前完成发货手续。
(2)营销部门发货至客户。由各营销部门依核准的“销售申请单”,填写“送货单”,经主管签核后,发货至客户处。
4.1.3.3发货注意事项。
(1)发货一律随货开出发票。
(2)“送货单”应连续编号,不得有中断、跳号或乱号的情况,因故注销时,须经主管核准并签注。
(3)凡无销售行为的发货,由申请发货的单位填写“其他出库单”,经营销部门主管核准后进行。
(4)内部发货中的教育训练、测试及参展等作业,由负责单位填写“成品借用单”,经营销部门主管核准后进行。
(5)商品交运时,承办人员应确实办妥各项运送手续。
(6)商品的发货,其运输须洽请托运行托运,并填写“托运单”作为运费核计的依据。
4.1.4退货。
4.1.4.1退货的种类及判定权责。
(1)品质不良:由服务人员判定。
(2)外观不良:由营销人员判定。
(3)经销商存货退回:由服务技术人员作品质的判定。
(4)内部及参展的退回。
4.1.4.2退货处理。
(1)由负责的营销人员填写“销货退回单”,呈主管批核。
(2)商品确有瑕疵,须接受客户的退货办理。
(3)内部发货商品的退回,应于退货单上加注内部退货或成品借用单的号码以示区别。
4.2客户投诉处理
4.2.1实施范围。本公司商品的品质、形状、包装、运输等外来投诉的处理。
4.2.2投诉区分。可分为委制客户投诉、特售客户投诉、经销商投诉、其他客户投诉。
4.2.3受理部门
4.2.3.1委制客户的投诉受理部门,为营销本部的服务部门。
4.2.3.2特售客户的投诉受理部门,为营销本部的服务部门或所属各营销部所服务部门。
4.2.3.3经销商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营销部所服务部门。
4.2.3.4其他客户的投诉受理部门,为各营销部所服务部门。
4.2.4委制客户投诉处理。
4.2.4.1营销部门接到委制客户的投诉时,应填写“客户投诉单”,将客户投诉的发生及其事故的原因详注后,转交工厂品管部门,作客户投诉记录及责任的判定。
4.2.4.2经判定为非公司的责任时,将处理的经过及建议填于“客户投诉单”后,转交服务部门,通知客户。
4.2.4.3若判定为本公司责任时,则由品管部门召集相关部门会商处理方案,并将处理的建议写成投诉处理案,送总经理审核后,若同意则转服务部门依处理案执行,若不同意则退回品管部门,再召集相关部门研究其他处理建议再送核。
4.2.5特售客户投诉处理。
4.2.5.1特售客户的投诉,由原承接部门负责受理,填写“客户投诉单”,将发生的原因详注后,交服务部门处理。
4.2.5.2服务部门依所提出的投诉,视情况派员再检查,并将处理的建议详填于“客户投诉单”内,送营销部门主管裁示。
4.2.5.3服务部门若受器材及技术上的限制时,将客户投诉记录单转回营销本部服务部门,由本部服务部门派员继续处理。
4.2.6经销商投诉处理。
4.2.6.1各营销单位接到经销商的投诉时,应填写“客户投诉单”,交由服务部门处理。
服务单位依客户投诉内容视情况实施检查,并将处理建议交由营销主管裁示。
4.2.6.2服务部门若受器材及技术上的限制时,将“客户投诉单”转回营销本部服务部门,由本部服务部门派员继续处理。
4.2.7其他客户投诉处理。同经销商投诉处理。
4.2.8投诉处理原则。
4.2.8.1营销本部的服务部门,于接到各服务部门所转来的“客户投诉单”时,应立即处理,并于不迟于1周内回复。
4.2.8.2本部的服务部门若受器材或技术上的限制无法处理时,则于“客户投诉单”上填注意见后,转至工厂品管部门,由品管部门派员继续处理。
4.2.8.3为防止再度发生同样的事故,应将处理过后的“客户投诉单”送工厂相关单位传阅后交由品管部门、保管部门保管,并应就其发生原因交相关部门研究改善。
4.2.8.4由于投诉而需再制作、重新交换等,由本部的服务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相关作业事宜。
4.3货款处理
4.3.1收款。
4.3.1.1收款方式。
(1)收款的方式区分为平时收款及月结收款。
(2)各营销部门于平时收款时,填写“收入日报表”,现金或银行票据还须注明各款项的现货单号。
(3)月结收款时由营销本部或财务部印出客户别的“应收账款明细表”,送到各营销部门收账,各收款人员依“送货单”的回执联向客户收取款项后;并填写“收入日报表”。
4.3.1.2收款原则。
(1)应收货款除依有关的收款规定外,应对照本规定办理。
(2)各部门营销人员应确实注意掌握收款期限。
(3)各部门营销人员应随时注意所属客户的信用情况,以利于收款的执行。
(4)各部门营销人员对所收取的支票,应确实检查支票内容的合法性及有效性。
4.3.1.3收款程序。
(1)营销人员收取货款后,应填写“缴款明细单”,连同货款呈部门主管签收后,移转有关的财务部。
(2)财务部人员同时应每日编具“销货日报表”呈报;遇有送缴货款时应同时呈送“收入日报表”。
4.3.1.4收款时限。
上述货款的收缴,其时限规定如下:
(1)各收款人员,应于收款的当日将款项交财务部入账。
(2)财务于次营销日内将现金、银行票据存人公司银行账户。
4.3.2账务处理。
4.3.2.1账务类别。
(1)各营销部门对于账务的处理,除依会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外,仍应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理。
(2)各营销部门设置“销货明细账”,以登录销货及货款收取的情形。
(3)各营销部门应设置并每日填写“存货总账”与“存货明细分类账”,另应编制“库存表”
呈报业务部核备。
(4)“存货总账”应凭“成品日报表”及已签准的“配拨单”据以登录,“存货明细分类账”应凭已签准的“配拨单”,“送货单”或“销货退回单”据以登录。
4.3.2.2总库存表。上述的“库存表”呈报时间规定如下:
(1)各营销部门的“库存表”,应于每月11日、21日及次月1日呈报营销本部。
(2)营销本部应于每月12日、22日及次月2日依营销部门呈报的“库存表”,编制“总库存表”供财务部查核。
4.3.2.3销售统计。
(1)各营销部门应逐日依经销商别、机型别、区域别及责任人别,填写“销售实绩统计表”。
(2)各营销部门应于每月2日前,呈报经销商别、机型别、县市别及责任人别的上月“月销售实绩统计表”。
(3)营销本部应逐月依经销商别、机型别、区域别以及责任人别,填写“年度销售实绩统计表”。
(4)营销本部应于每月10日、20日.30日编制当月各时段的销售实绩统计。
联系方式
公司:长沙iso认证网
状态:离线 发送信件 在线交谈
姓名:刘先生(先生)
电话:4006466645
地区:湖南-长沙市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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