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为规定产品售后服务有关维修服务的基本内容和基本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维修要求。
(1)公司售出产品时,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商业惯例,向客户出具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作为客户要求维修的依据。
(2)公司向客户提供的产品质量,应与其产品标准或其包装上注明的产品标准相符合,应与其广告、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正式营销技术资料表明的产品质量相符合,并作为维修或保修期限的依据。
(3)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售后服务质量,应与其售后服务标准或其他售后服务规定相符合,以此作为售后服务维修作业的依据。
(4)设置维修部门或指定维修单位的,应随产品向客户提供与产品相应的维修凭证、保修证及其说明、用户档案卡以及维修单位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应向负责维修的销售、维修单位、部门提供维修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修理配件和维修备件。
第三条销售部的维修要求。
(1)出售产品时,应提供有效发票和维修凭证。
(2)向客户提供修理单位、部门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3)根据客户需要,进行开箱检验、调试或安装、调试。
第四条维修部的维修要求。
(1)依据维修管理规定,查明产品质量问题,填写《维修记录单》。
(2)维修中所使用的零配件等维修备件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3)修理者应记录维修中使用的零配件名称、数量和价格。
(4)修理者在接受待修产品时,应在收据上注明交货日期。
(5)在保修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客户可凭修理记录和证明,更换同型号、同规格产品;如客户提出退货,则应予退货。
(6)保修期不包含维修所占用的时间,当维修占用时,保修期应顺延。
第五条基本维修服务程序。
(1)产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或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到公司指定的维修服务单位或部门进行维修,可通过电话或书信形式与之联系;维修单位、部门登记后,确定维修服务时间。
(2)产品修理完毕,通过客户确认,应填写《维修记录表》,并由修理人员和客户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