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协会可以从私人基金会那里得到特许状,那是社团组织采用的最古老的形式,它仅仅适用于那类教育质量、声誉都很高的专业协会。它的成员必须遵循一套专门的伦理法则,违者要受到惩罚。获得这种组织的特许状十分困难且代价甚高,只有在以其它形式成功地工作若干年以后,才能考虑申请这种资格。了解这方面的情况可以到设在伦敦的专业基金会办事处去询问。
通过特殊的议会立法来确认协会的形式,也并 非不 可能,但这会相当复杂,开销很大,成功机会也不多。在当今社会里,很难设想某种立法能适用灵活多变的情况。
建立协会,还应该考虑进行国际交往的可能性,特别是同欧洲共同体、同世界上其它目标和宗旨相同的协会联合交流。章程中有关这方面的内容可写可不写,但在决定申请哪种法人地位之前,应充分考虑这个问题。原有的法人地位虽然可以变换,但这要费力伤财,还要召开会员的特别会议和履行法律手续。随着协会的发展,其法人地位亦可变换,但在尚未进行必要的咨询之前,协会切不可自以为是地轻易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