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管理,完善和规范公司劳动人事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总部、各事业部的合同制员工和签约服务期6个月以上的员工。
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三条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四条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五条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
第六条公司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劝退应包括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的暗示,而本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的,也应享受劝退的待遇补偿。
第七条如本公司员工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八条如本公司员工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内部劳动力市场又找不到适当的工作,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九条如本公司员工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劳动力市场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本公司予以劝退。
第十条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绩效等不符合公司要求,公司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第十一条公司辞退员工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钟点工以合同为准,但至少提前一周)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第十二条如本公司员工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三条如本公司员工合同期内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四条如本公司员工经过岗位适应性培训后,再上岗工作表现仍然达不到要求的,本公司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公司的行为,给公司造成较大的损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予以除名的行为。
第十六条公司除名员工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除名员工。
第十七条如本公司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本公司予以除名。第十八条如本公司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他严重不良行为,对公司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如本公司员工对公司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条如本公司员工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一条如本公司员工泄露商业或技术秘密,使公司蒙受损失的,本公司予以除名。
第二十二条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公司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未在报告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办理离职手续或10个工作日内未办完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第二十三条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公司人力资源部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第二十四条合同期满,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公司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原则上,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公司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人事处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管理部,各管理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公司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15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人事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第二十五条合同期满,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原则上,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