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2024-08-07  浏览:0
第一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凡在公司工作的员工都必须按规定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第二条劳动合同签订规定
(1)试用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试用协议》,用以明确试用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临时或兼职员工与公司签订《临时(兼职)劳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试用合格,正式聘用的员工在接到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后5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
《劳动合同》。如因特殊原因不能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应及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自动延长试用期。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限规定
(1)公司高层领导职务15年。
(2)中级管理岗位职务10年。
(3)中级以下管理岗位职务5年,一般技术人员3年,一般行政人员和工人为1年。
(4)正式员工如不愿按要求的年限签订《劳动合同》,可与公司协商劳动合同年限,协商年限须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第四条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承诺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
 
第五条员工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书面声明无原单位或已与原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六条在员工劳动合同期满前10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员工本人及用人部门,用人部门根据员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确定是否继续聘用该员工,并将结果及时通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根据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的意愿,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在接到通知3日内到人力资源部签订《劳动合同》,逾期不签且未作说明,即视为自动待岗。
 
第七条员工劳动合同期满而原工作部门不同意续签,员工又不能联系到新工作部门的,劳动合同终止;合同期满员工不愿意再在公司工作的,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合同亦应终止。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于合同终止当日通知合同终止,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及离职手续。
 
第九条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员工,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员工在试用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未得到批准和办完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前应坚持本岗位工作,不得在外应聘、兼职和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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