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
房屋津贴给付办法
2021-01-22  浏览:0
 
    (一)本公司员工的房屋津贴悉依本办法给付。
    (二)凡外勤人员因工作关系,经公司调离现住址或本籍地以外县市需租屋以执行职务者,由该人员自行申请,经主任复核,各该部经理核准后始付房屋津贴。
    (三)但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房屋津贴:
    1.应征在招募地区服务的。
    2.在家庭所在地执行职务的。
    3.调离是出自志愿者。
    (四)每月津贴规定如下:
    〖(3)10,5,5〗〖2〗单身〖〗已婚者〖〗(a)主任以上〖〗600元〖〗1000元〖〗(b)一般人员〖〗400元〖〗600元〖
    (五)津贴在每月20日与薪金一并发放。
    (六)外勤人员若因调动而必须取消房屋津贴者,应由该部通知人事室停止支付。
    (七)本办法经呈准总经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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