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
确保进料质量合乎标准,确使不合格品无法纳入。
第二条范围
原料,外协加工品的检验。
第三条进料检验流程
第四条实施单位
进料部、加工品部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实施要点
(1)检验员收到验收单后,确依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并将进料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验收单号码等,填入检验记录表内。
(2)判定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通知仓储人员办理入仓手续。
(3)判定不合格,即将进料加以标示“不合格”,填妥检验记录表及验收单内检验情况,并立即将检验情况通知采购部门,请购部门依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特采。
①不需特采,即将进料加以标示“退货”,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退货,由仓储人员及采购单位办理退货手续。
②需要特采,则依核示进行特采,将进料加以标示“特采”,并于检验记录表、验收单内注明特采处理情况,以及通知有关部门办理入库,或部分退回,或扣款等有关手续。
(4)进料应于收到验收单后三日内验毕,但紧急需用的进料优先办理。
(5)检验时,如无法判定合格与否,则即请工程部、请购部门派员会同验收,来判定合格与否,会同验收者,亦必须在检验记录表内签章。
(6)检验员执行检验时,抽样应随机化,并不得以个人或私人感情予以判定合格与否。
(7)回馈进料检验情况,并将进料供应商交货质量情况及检验处理情况登记于厂商交货质量履历卡内及每月汇总于厂商交货质量月报表内。
(8)依检验情况对检验规格(材料、零件)提出改善意见或建议。
(9)检验仪器、量规的管理与校正。
第六条本规定经进料部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