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使成品检验专员在工作中有所依据,了解如何进行检验工作,以确保产品质量,提高产品的品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的半成品、成品检验,以及出货检验等。
第三条权责单位。
1.品质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2.公司总经理负责本制度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四条成品检验制度的作用。
1.明确成品检验作业的各项内容与要求,使繁杂的检验工作不易产生疏漏。
2.规范成品检验的作业流程,有利于保持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3.不易因检验专员的好恶而影响成品质量判定的客观公正。
4.易于人员的质量训练。
成品检验制度说明
第五条成品检验制度的内容。
1.检验项目。在实施检验之前,应将检验的项目列出。
2.质量基准。明确规定成品检验的质量基准,作为检验时的判定依据;如无法以文字说明,则用限度样本来表示。
3.检验方法。在进行成品检验时,应说明分别使用何种检验仪器量规或是以感官检查(例如目视)的方式来检验;如某些检验项目须委托其他机构代为检验,也应注明。
4.抽样计划。采用何种抽样计划表。
5.取样方法。抽取样本时,必须在群体批中无偏倚地随机抽取,可利用随机取样,但是,若群体批各成品无法编号时,则取样时必须从群体批任何部位平均抽取样本,如闭起眼睛取样。
6.成品经过检验后的处置。依成品质量管理作业办法有关要点办理(合格批则入库或出货,不合格批退回生产部门检修)。
7.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1)若检验时必须按特定的检验顺序来检验,则必须将检验顺序列明。
(2)必要时可将制品的蓝图或略图附于检验标准中。
(3)详细记录检验情况。
(4)检验时在样本中发现的不合格品以及在群体批次中偶然发现的不合格品,均应与合格品交换。
第六条成品检验制度规范的种类。
1.半成品检验规范。
2.成品检验规范。
3.出货检验。检验规范的制定
第七条由品质部成品检验主管组织专人进行检验规范的制定。
第八条半成品检验规范。
1.制定方式。对每一类产品的每一大制程制定一份最终检验使用规范,将该类|
产品在该制程完成后,应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
验依据文件方式明确。
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产品设计要求。
(4)质量历史档案。
(5)客户质量要求。
(6)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
第九条成品检验规范。
1.制定方式。
(1)对每一类产品应制定一份成品检验规定,供最终检验或出货检验使用,将检验的项目、内容、方法予以明确,有差异部分用标示检验依据文件方式明确。
(2)最终检验允收水准一般应严于或等于出货检验允收水准,而出货检验允收水准一般等同于客户允收水准。
2.制定依据。
(1)国际或国家标准。
(2)行业或协会标准。
(3)产品设计要求。
(4)客户质量要求。
(5)质量历史档案。
(6)其他质量、技术文件或规范。
第十条检查的实施判定。
1.制造部门依据检查委托书,请求实施抽样检查。另外,如规定受检时必须提供质量数据资料,则必须将质量数据资料附加在检查委托书中。
2.品质部依据规定的方法,对提出的质量数据及其他质量情报进行检查及判定的结果,判断有必要做进一步严格的检查及制定时,应依其判断进行。
3.抽样检查以检查规格书为依据实施,并确定合格与否。判定结果,应依据规定的程序通知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不合格货批及不合格品的处置。
1.不合格货批及抽样检查所抽验出来的不合格品应确实加以识别。
2.不合格货批,原则上由制造部门负责修正、重新检查与选择;不合格品则采取修正、剔除手段。
3.对于已修正或剔除不合格品的货批,原则上必须再次进行抽样检查。
第十二条不合格货批的特别采用。
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如判断不合格货批符合规定的条件,制造部门必须提出特别采用的申请,并依据不合格产品的特别采用标准,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免检查处理。
1.一般在市面上广泛销售的物品,在品质部经理判断该物品的质量可由生产者获得保证时,可免实施进货抽样检查。
2.列为“免检”的物品,需在该物品等的进货单的品质部一栏中注明“免检”
字样。
第十四条对抽样检查的判定产生异议时的处理。
当制造部门与检查部门之间,对检查的判定产生异议(质疑)时,品质部经理应设法进行协调,并由其做最后的判定。
第十五条检验记录的保管。
成品检验专员应真实、详细地记录检验结果,并应于规定的期间内建档保存。
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