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报废品的管理,避免因报废品过多、堆积过久而导致储存空间浪费,减少公司库存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主要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报废品的处理。
报废品处理程序
第三条各相关部门将不合格品标志后送至不合格品区,由品质部会同技术部判断是否要返工处理。
第四条由技术部估算返工成本,判定是否有价值。判定有价值的作返工处理,判定无价值的则列为报废品。
第五条由生产部返工、交品质部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返工后所剩余的无用品列为报废处理。
第六条呆滞料若判定未丧失主功能者,可退回供应商、薪价出售或变更为其他用料,否则以报废品处理。
第七条经判定为报废品,无使用价值时,各相关单位需填写“报废申请单”,经单位主管审核同意后,转仓储部办理出售或丢弃;仓储部寻找合适厂商出售报废品或丢弃报废品。
附则
第八条品质部拥有本制度的最终解释权。
第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各相关部门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