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目的。
1.鼓励员工提出合理化的建议,提高公司的经营绩效。
2.培养员工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创建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质量改进文化。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企业员工对企业经营管理、技术工艺、质量检验及生产现场的质量改进等各方面的改进建议,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权责说明。
1.品质部负责本规章的制定、修改、废止。
2.企业最高管理者负责本规章制定、修改、废止的核准。
第四条改进提案的种类。
提案依其性质分为技术类提案与管理类提案。
1.技术类提案。
(1)产品开发、设计新创意。
(2)产品的技术更新。
(3)生产工艺流程改进。
(4)机器设备技术改进。
(5)其他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改进。
2.管理类提案。
(1)管理方法、制度新创意。
(2)原有制度的完善。
(3)质量管理的建议。
(4)成本降低的改进方案。
(5)其他涉及管理方法、制度的改进。
质量改进提案认定第五条提案范畴。
本企业员工提出的建议,凡有下列内容之一者,均属于改进提案。
1.管理方法、制度的改进。
2.制造技术、操作方法、作业流程的改进。
3.产品质量和设计改善。
4.原材料的节省、废料的利用及其他降低成本的改进。
5.产品开发、设计新创意。
6.产品的技术更新。
7.成本降低的改进方案。
8.有关机器设备、维护保养的改善。
9.设备设计更新,功能改进,操作改进。
10.其他有利于企业的建议。
第六条非提案范畴。
提案内容如有下列内容之一者,概不予以受理。
1.完全模仿他人或已经被提出过的。
2.仅指出缺点和问题,而欠缺具体改善措施及方法的。
3.公认的事实及正在实施改进的。
4.业务上被指令改进者或已由上级指示他人进行而提出者。
5.个人诉苦或要求改善待遇的提案。
6.非建议性的批评。
改进提案推行组织
第七条改进提案推行委员会是负责公司质量改进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下设|
审查小组与改进小组。
第八条改进提案推行委员会。
设主任委员1名,任期为1年,由公司直接任命,其职责如下。
1.制订和修订提案工作制度、方针及工作计划。
2.提案推行制度的核准。
3.改进提案实施经费的核准。
4.改进提案评审、奖励的核准。
第九条审查小组。
由各部门经理(全部或部分)担任,其职责如下。
1.改进提案的复审、评分及等级审议。
2.改进提案制度的修订、研讨。
3.提案旅行成果的检查、确定。
第十条改进小组。
由品质部门、技术部门和生产部门人员担任,人数在3~5人,其具体职责
如下。
1.企业改进提案活动的宣传。
2.改进提案相关教育训练。
3.改进提案的受理、登记、初评、送审。
4.改进提案评比的资料收集、初评。
5.改进提案实施的追踪、查核、指导、报告。
6.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改进提案提报手续
第十一条提案人针对企业存在的不足进行现状分析,加以研究,拟订提案|
内容。
第十二条提案人使用“改进提案书”,提出相关提案。
第十三条提案书上应填写下列内容。
1.提案类别。
2.提案时间。
3.提案名称。
4.提案者所属单位。
5.提案者(可以是个人、数人或团队)。
6.现行方法(描述现状)。
7.改进方案。
8.预期效果。
第十四条现行方法应详细描述现状,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说明。第十五条改进方案应具体、可行,必要时配以图表、样品或文字说明。
第十六条预期效果应尽量明确。
第十七条现行方法、改进方案、预期效果如不够填写,可另附纸说明。第十八条提案人将提案书面交改进小组或投入企业“改进提案信箱”。
改进提案受理与审核
第十九条改进小组对所提交的提案进行编号、登记。
第二十条评审周期,对任何一个提案给予公正的评定,评定时间不得超过x x天。
第二十一条改进小组初审提案,必要时应与提案人联络,了解提案内容。改进小组初审裁定提案为可行、保留或不可行。其相关说明见下表。
第二十二条审查小组负责复审工作,必要时应与提案人联络,了解提案内容。
责任部门评审裁定提案为采用、保留或不采用。
第二十三条不采用或保留提案,退回改进小组,由改进小组回复提案人。第二十四条采用的提案由提案内容所涉及的部门负责实施。提案工程大或涉
及面广时,应呈审查委员会裁决。
改进提案的实施与跟踪
第二十五条提案内容所涉及的责任部门负责改进提案实施工作。
第二十六条改进小组应全力支持、配合提案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提案人应尽力协助提案实施过程的指导、修正和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推行委员对提案的实施与追踪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改进小组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
质量改进提案的奖励
第三十条对提案人(单位)的奖励标准见下表。
第三十一条优秀个人提案奖。
年度提案总数前三名者,为优秀提案个人,奖励如下。
1.第一名,奖励元。
2.第二名,奖励元。
3.第三名,奖励元。
第三十二条优秀提案单位奖。
年度提案评比前三名单位,为优秀提案单位,奖励如下。
1.第一名,奖励元。
2.第二名,奖励元。
3.第三名,奖励元。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审核确认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订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