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为维护集中收付制度,安定出纳人员情绪及乐业精神,特订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出纳人员,系指财务管理部出纳课长、现金经管人员及出纳员等办理现金票据出纳,保管等业务人员。
三、出纳津贴每月暂定1,000元,全年总计12,000元,在总管理费用薪金项下,按月列支,由出纳人员具领核销。
四、上项出纳津贴,由出纳课长集中保管,专户存储。
五、出纳人员在年度中执行出纳业务,如意外发生现金短少有赔累时,在出纳津贴专户款项下支应,此项实际赔偿款项,全年累计超过提列之出纳津贴总额时,其超过部分按第七条规定比例由出纳人员自行负责赔偿。
六、出纳人员在年度中执行出纳业务,如意外发生现金短少而实际赔偿款项未达全年提列之出纳津贴总额时,其多余之出纳津贴由出纳人员分别领取,其分配比例按第七条规定办理。
七、出纳课职员对出纳津贴具领,赔偿比例如下:
出纳课长占总额之50%。
现金经管人员占总额之50%。
八、出纳人员中途调职或离职,其在职期间应得之出纳津贴净额或应赔偿之差额款,应于赴调或离职时清结之。
九、本办法经总经理核定实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