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单位得依上月底信托资金余额(万位数以下不计)之千分之五提拨为业务准备金,由总公司会计科汇入各该地银行户头内以应业务急需,但最高不得超过伍万元整。
二、每月信托资金金额变动时,由会计科依前条比例核算后于月初拨补之,如业绩降低时得收回之。
三、各县市单位应书立保管条存会计科备查。
四、该项准备金仅限于业务上临时急需之(一)信托单质押贷款(二)中途解约本益金(三)每三个月届期之收益金(利息及红利)之支付事项,其他非属急需之业务支付事项应一律先将文件送达信托科整理后由会计科统汇,不得动用该准备金。
五、有关业务准备金之支付各县市单位应编制转帐收入传票贷:周转金及借各相当科目,并以简复表述其内容,连同有关文件当天通知总公司会计科。
六、会计科接获上项有关文件应即会办各有关单位处理后随即汇款补足准备金。
七、各县市单位收受之信托资金,应全部汇款总公司以利资金调度,不得留存或流用。
八、总务关系及其他采购款应依照前颁周转金处理办法支付与业务准备金分开处理,并将前颁办法命名为“总务周转金处理办法”额定周转金壹仟元继续使用单独处理。
九、上述各项规定或报支各县市单位未能依规定处理者,按其情节轻重论处,其单位主管并应负全责。
十、本办法经呈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