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各县市单位周转金处理办法
2021-01-20  浏览:0
 
    一、本公司外埠各单位零用周转金之配拨采额定式,各单位准以拨配壹仟元,以供日常零星周转开支用。
    二、各单位之周转金限使用于购置消耗性文具用品及事务上临时必需性之开支,其余凡购置器具修缮或金额较大之开支,均应先行呈准后始得办理。
    三、各单位应于每周六抄报当周诸项费用开支,限次周一并寄达会计科审核理帐,次周三由会计科按各单位核准金额汇拨,但开支申请金额较少者,得延并下周统拨。
    四、各单位按周抄报该处费用时,应按次序编号填制通讯处周转金周报表,一式二份,一份自行留底存查,一份送会计科凭以核对。
    五、各单位申请核拨时,应将统一发票或收据贴于原始凭证贴页上,除于该贴页右下端决裁栏注明单位名称外,并应由主管、内务负责人、申请人签章证明之。
    六、统一发票或收据之索取时,应注意本公司抬头(通讯处名义不予载入)厂家及负责人之签章免税行号之号码、金额、品名、数量等。
    七、会计科审核各单位周转金之申请,须会同有关单位按其授权范围审核各项费用,其不准部分得径行裁减,并通知单位。
    八、各单位周转金帐务处理以不予设立帐簿记载为原则,仅以周转金周报表代替之。周转金(现金)报表代替现金簿,周转金(各项费用)明细表代替费用明细帐。
    九、各单位各项费用报销应于发生当月份报核,避免积压拖延次月始为报核。
    十、本办法未定事项,视惯例或会计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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