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 则
第一条 本公司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除普通会计事务处理准则及程序和法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及程序处理。
第二条 本公司的成本会计事务由财务部成本科处理。
第三条 本公司成本计算采分步成本制,每月底计算成本一次。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成本,系以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所有一切支出为限,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
第五条 本公司各类成本或费用,概依权责基础制列帐。
第六条 成本单位得视实际需要设置各种辅助帐,包括原物料明细分类帐、在制品明细分类帐、制成品明细分类帐、与制造费用明细分类帐,只须受总分类帐各该统制帐户的统制。
第七条 本公司产品数量与成本金额的计算,一律算至小数点以后二位为止,第三位四舍五人。
第八条 本公司生产过程中的损坏部分,应依其性质分别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生产过程中,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损坏,其损坏部分的成本,悉由完好产品负担。
(二)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发生的损坏,其所耗用的成本,一概以非正常损失处理。
□ 材 料
第九条 材料的请购、订购、领用、保管、退料、盘盈(亏)及废料等的处理,悉依本公司材料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条 成本科依请购单、收料单及进货发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原物料”;贷:“应付帐款”,并将数量及金额分别登录于“材料明细分类帐”。
第十一条 各单位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料单位、品名、规格、用途,并经主管签章后,方得向仓库领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只要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应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别批使用)。
第十二条 领用单一式三联,第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第三联送交成本科。成本科根据领用单统计汇编“材料领用汇总表”。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材料”“制造费用——间接材料”;贷:“原料”或“物料”,并据以登录“材料明细分类帐”各该帐户的发出数量栏。
第十三条 材料领用的计价方法,依帐面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价+本月份进料总价)÷上月底结存数量+本月份进料数量)=本月份单价
第十四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材料分为:
(一)直接材料:凡直接供给产品制造所需,而能直接计入产品成本的原料。
(二)间接材料:凡间接用于产品制造,但并非形成产品本质;或虽形成产品本质,但所占成本比例甚微,或不便计入产品成本的物料。
第十五条 材料盘点采用不定期盘点办法,由成本科会同仓储科人员进行。盘点时应填制“盘点单”三联,第一联仓储科留存,第二联成本科留存,第三联挂置于材料存放处所。成本科应于盘点后15日内,编制“材料差异报告表”三联,第一联送仓储科,第二联成本科留存,第三联为编制传票的凭证,并登录(材料明细分类帐)。
第十六条 材料盘损应由仓储科出具报告,说明短少原因,并由上级主管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材料明细分类帐”与“总分类帐”的材料统驭科目,平时数额可不相等。但于月底,成本科应与会计科对帐核符后,始得开始结算材料的单位成本。
□ 人 工
第十八条 人工系指直接或间接参加生产,而支付的一切报酬而言。管理及推销部门的人员,属管理及推销费用,不在人工范围内。
第十九条 计入产品成本的人工可分为:
(一)直接人工:凡从事直接生产的员工报酬,能直接计入各该产品的成本的内者,皆属于直接人工。
(二)间接人工:从事厂务、研究等工作,及不直接从事生产的员工报酬,及不能或不便直接计入产品成本者,皆属于间接人工。
第二十条 厂务部应设置“出勤卡”,每人每月一张,由人事科管理统计,据以编制薪工表二份。一份送成本科,一份由领款人签章存于人事科。并于翌年1月30日编妥扣缴凭单后送会计科。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的员工均应于到职前,填妥“扶养亲属表”,由人事科收存,作为扣缴薪资所得税的依据。于每次付薪时依法扣缴所得税,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稽征机关。
第二十二条 成本科根据薪工表,计算各生产部门及服务部门的直接人工及间接人工成本,并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在制品——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间接人工”,贷:“应付费用”。并登入“在制品明细分类帐”、“制造费用明细分类帐”及“应付费用明细帐”。
□ 制造费用
第二十三条 制造费用系指生产过程中,除直接原料、直接人工外,所发生的一切其他费用。包括间接材料、间接人工,及其他费用等。
第二十四条 为便于计算产品成本,制造费用应分为直接费用与分摊费用。凡厂务部及技术部门的制造费用,一概依特定的分摊基础及方法,将其分摊于各生产中心。各生产中心摊列的费用,称为分摊费用。凡生产部本身直接发生的费用,称为直接费用。
第二十五条 制造费用发生时,应详加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及用途,并分别归纳于应行负担的部门。凡能确定其归属部门时,应于传票中注明其成本中心;凡属共同性的费用时,应按合理的分摊基础,分摊至各该产品中。
第二十六条 凡非按月发生,而其效用及于全年;或按实际发生金额计算成本,显属不合理的费用,成本科应予合理分摊,计算该月份应摊列的金额。并列入制造费用项下。其传票分录为,借:“××费用”贷:“暂估应付款”。
第二十七条 费用分摊的基础依下列方式办理:
服务部门费用以下列基础摊入各成本中心
(一)供电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电度分摊。
(二)给水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水量分摊。
(三)供汽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实际耗用蒸汽量分摊。
(四)原动力费用:按各成本中心的机器使用空气压量分摊。
(五)厂务部门及其他辅助部门的费用:按各成本中心员工人数分摊。
第二十八条 成本科应于每月底,根据“制造费用明细分类帐”编制“制造费用汇总表”及“制造费用分摊表”。按显示各服务部门制造费用摊入各成本中心的内容与确实数字。其传票分录为,借:“在制品”,贷:“制造费用”。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帐”及“制造费用明细分类表”。
第二十九条 前项分摊基础内方法,得视实际情况变化修正。
□ 成本计算与簿记组织
第三十条 生产部应于次月3日前,分别呈送下列生产月报表。包括:
制一科生产月报表、制二科生产月报表、制三科生产月报表、材料月报表。以上各报表一式二联,第一联自存,第二联送成本科。
第三十一条 成本科根据上列的报表,编制原物料、在制品、制成品的收发存明细表。
第三十二条 成本科根据“耗用直接材料明细表”、“制造费用”及直接人工汇总分摊表”,计算制成品及在制品的单位成本及总成本,并编制“成本计算表”。
第三十三条 成本科再根据会计科编制的销货明细表编制“产品规格类别损益表”。
第三十四条 成品的单位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第三十四条 成品的单位成本采加权平均法。其公式为:
(上月底结存总金额+本月生产总金额)÷(上月底结存量+本月总生产量)
第三十五条 成本科根据成本计算表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制成品”,贷:“在制品”。并登录于“在制品明细分类帐”及“制成品明细分类帐”。
第三十六条 成本科根据“收发存明细表”核对发票后,编制传票。其分录为,借:“销货成本”、“推销费用”、“制造费用”,贷:“制成品”。
第三十七条 成本科于每月结算完竣后,应将其有关的成本报表汇送会计科,汇订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