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公司为加强管理信托单填发,特订本授权原则。
二、授权对象:通讯处主任、副主任。
三、授权范围:
(一)各种信托单之填发及加盖本公司钢印。
(二)各种信托资金收受支付及各项信托资金收益分配金之转发。
(三)客户之挂失止付、信托凭证之补发、变更印鉴等各项权利义务之受理及核定后呈报总公司备案。
四、应行注意事项:
(一)通讯处每月所需信托单应预估使用数量依照本公司规定“领用空白信托单申请书”向总公司申请领用。
(二)通讯处使用之信托单,除由总公司分发先盖有固定金额、信托单骑缝章及金额押数章之未记名信托单外,应由各该单位填具委托人姓名、信托期间(必须使用黑色墨汁填写),并加盖本公司钢印、负责人骑缝私章始为有效。
(三)通讯处应于每月底根据“信托单销号登记簿”详细核对当月使用信托单张数及金额,以便管理信托单之使用情形,如发觉不符情事应立即查明原因外,向总公司报备。
五、授权人员领取本公司“钢印”启用时应将该钢印及各该人员骑缝用私章盖于“授权人员印鉴卡”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报总公司营业部信托科存验。
六、本原则视试办绩效,随时修订之。